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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中”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6〕襄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5-9 9:31:1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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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襄中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住所,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兰永忠,飞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家国,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毅,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丰源大道10号。

  委托代理人谭慧,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原告飞龙公司因与被告姜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泽震,代理审判员吴勋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家国,被告姜毅的委托代理人谭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龙公司诉称:飞龙公司(即原湖北摩擦密封材料总厂)自1970年建厂以来,主要生产中、重、轻、客、微型车用制动器衬片、离合器面片及轿车前盘、后鼓制动器衬片等800多个产品。其产品使用的“LONGZHONG”(隆中)牌商标早于1996年5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石棉制动摩擦片、石棉气缸垫、密封垫。此后,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襄樊电视台、中国汽车报等单位多次投入巨额资金对该品牌商标的产品进行大力的宣传。该品牌产品现已畅销北京、山东、吉林、广东、云南等30多个省市,与东风、一气、福田、中国重汽、北方奔驰等20多个全国知名主机配套。该品牌于2002年被评为“中国畅销品牌”,2003年被评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姜毅系个体养殖户,在其养殖场外的大型名称招牌上显著标有“隆中养殖场”字样,并用大体红色字占据了整个招牌的绝大部分。同时在“隆中养殖场”几个字的旁边又使用了“LONGZHONG”(隆中)的图标,看起来非常显眼,一目了然。被告使用的名称招牌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对商标注册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已侵害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第2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姜毅停止侵害行为,同时,依法认定“LONGZHONG”(隆中)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切实维护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

  原告飞龙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用以证明注册商标持续时间及注册商标转让的书面文件证据一组(4份),具体内容为: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向湖北摩擦密封材料总厂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838761号,商标内容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石棉制动摩擦片、石棉气缸垫、密封垫),注册有限期限为1996年5月14日至2006年5月13日。

  ⑵、湖北省体改委于1998年1月21日下发的“关于设立湖北飞龙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文件号为鄂体改〔1998〕21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同意由湖北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四川新康石棉矿、四川省石棉矿、湖北应城石棉矿、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州市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湖北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工会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湖北飞龙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0年10月28日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核准第838761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湖北飞龙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1日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由“湖北飞龙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顺辉”变更为“兰永忠”。

  2、用以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证书一组(12份),具体内容为:

  ⑴、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社会经济评价中心于2000年授予飞龙公司的“荣誉证书”。证书内容为:飞龙公司被评为1999年度湖北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0强。

  ⑵、中国市场调查评价中心于2002年12月授予飞龙公司的“证书”。证书内容为,经市场调查,你单位生产的隆中牌EQ153东风系列产品被授予2002年中国畅销品牌。

  ⑶、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于2003年1月授予飞龙公司的“荣誉证书”。证书内容为,隆中牌汽车制动器衬片、离合器片荣获湖北省2001-2002年度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

  ⑷、中国产品推广评价中心于2003年1月22日授予飞龙公司的“证书”。证书内容为,授予飞龙公司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产品名称为隆中牌、飞龙牌汽车用鼓式、盘式制动器衬片、离合器面片。

  ⑸、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授予飞龙公司的“荣誉证书”。证书内容为,授予飞龙公司2003年度优秀供方。

  ⑹、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于2004年3月授予飞龙公司“湖北名牌证书”。证书内容为,你单位生产的隆中牌摩擦材料产品被认定为湖北名牌产品。

  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于2005年1月授予飞龙公司的“荣誉证书”。证书内容为,隆中牌摩擦材料荣获湖北省2003-2004年度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

  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于2005年9月12日在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上授予飞龙公司“名优品牌”。

  ⑼、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授予飞龙公司为2005年度优秀供应商。

  ⑽、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1日下发的文件。文件号为鄂发改技装(2005)1120号,文件标题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的通报,其中飞龙公司被评为合格企业。

  ⑾、“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05年12月16日向飞龙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内容为,飞龙公司在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和离合器面片的生产领域,包括产品设计和开发,满足下列标准——ISO/TS16949:2002。

  ⑿、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3日授予飞龙公司的合格供应商称号。

  3、用以证明注册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证据一组(9份)具体内容为:

  ⑴、襄樊远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的襄远达所审字〔2006〕018号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为,飞龙公司2003年度实际支出广告费用为3251782.20元;2004年度实际支出广告费用为3493237.64元;2005年度实际支出广告费用为3568319.35元,2003年-2005年三年期间,飞龙公司合计支出广告费用为1031333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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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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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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