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张中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万和,男,生于1929年6月,汉族,甘肃武威市人,住张掖市××××单元×××室,系张掖市博物馆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培渭,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步和,男,生于1934年11月7日,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号楼×××单元×××室,系河西学院离休干部。
上诉人徐万和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 (2006)甘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万和及委托代理人杨培渭,被上诉人方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万和与被上诉人方步和均是原甘肃省张掖地区文化研究会会员,方步和为会长。 1992年,方、徐与他人共同合作编箸出版了《张掖史话》一书。因出版等问题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关系不和,此后不再进行交往。1996年8月,徐万和在《张掖春秋》一书和《西北史地》杂志第四期上分别刊登了与他人合写的《浑邪王归汉年代辩证》一文。该文就浑邪王归汉年代是元狩二年秋还是元狩三年秋提出自己的观点,徐认为浑邪王归汉年代是元狩三年秋,而不是元狩二年秋。该文的发表曾引起社会上有关人士的争论。方步和认为浑邪王归汉年代是元狩三年秋的观点错误。 方步和针对此问题,在其于2002年4月所著,由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张掖史略》一书中,以题为《浑邪王归汉年代问题讨论》、《读徐万和先生的“辩证”(辩正)》两篇文章,驳斥徐的观点。文中写道:“1996年第四期《西北史地》转刊了徐万和先生等先生的《浑邪王归汉年代辩证》(辩正)的考据文章。文中犯了常识性错误,本不值一驳,但该先生一再在地方性杂志上兜售此类错误,贻误读者,也就不能不纠正其谬误于一、二,以正视听了”;“徐的‘考据’真是百孔千疮,用徐文中嘲笑别人‘荒唐可笑’的话来评判徐文,倒是十分中的的”;“ (近年)发现浑邪王归汉并不是元狩二年而是狩三年 。——这不接近梦呓?徐文如此不顾事实武断地篡改史料,使人惊讶。徐文即使称不上考据的‘世界之最’,也够‘中国之最’了”。
徐万和认为方步和的文章对其有诬陷攻击之意,即于2005年7月著了一本《答方步和书——兼论〈张掖史略》中的错误》(以下简称答方步和书)并由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对方步和进行反驳。该书附录了方步和的原文之后,发表三篇文章,分别是:《假学术讨论之名,行诬陷攻击之实》、《从〈张掖史话〉出版,看所谓“教授”的嘴脸》、《霸占农民成果,难逃法制罪责》。在《从〈张掖史话〉出版,看所谓“教授”的嘴脸》文章中写道:“依据地委宣传部和出版社达成的协议,《张掖史话》出版后给每个作者样书两本,但方步和拿到样书后,擅自把两本改作一本,计贪污作者样书30多本。这位‘教授’原是个‘为名不讲道义,为利不顾廉耻’,甚至用‘过河拆桥’的市侩手法来对待我这个拚命为他工作、为他挨批评、为他担恶名的傻瓜蛋的伪君子”;“你贪污作者的30多本书还不够,连感谢领导支持的200元也贪污了,先生你的道德品行也‘太高尚’了”。在《霸占农民成果,难逃法制罪责》的文中写道:“从借阅到掠夺霸占”;“这位教授不干人事,不说人话”;“方先生没有中山狼的雅号,但从出版《张掖史话》、霸占家民《仙姑宝卷》、借领导支持出版《张掖史略》,一而再、再而三地诽谤、攻击我的言论行动看,比中山狼还要凶狠毒恶十倍”。在《假学术讨论之名,行诬陷攻击之实》文中写道:“这对方教授来说可能有些惨,但对张掖学术界倒是件好事,它再次说明这样一个真理:‘闪光的并不就是金子’,今后还有哪个江湖术士,想用‘教授’、‘专家’或‘作家的名义,欺世盗名,骗人、骗钱、骗物,可能就不会那么得手应心了”。《答方步和书》还载一文《专制杀人的吹鼓手,民主法治的活对头》中还写道:“中国历来的文坛上,常见的是诬陷、造谣、恐吓、辱骂……这份遗产还是都让给叭儿狗文艺家去承受罢,方教授自然也不是‘叭儿狗文艺家’,不意也染了‘诬陷、造谣、恐吓、辱骂’的风气,确令人深感遗憾!”;“说明即是在最好的形势下,从阴沟里泛起的沉碴和绊脚石也会把水扰浑,企图阻止民主、法制的潮流前进”。
还查明,1992年10月,方步和出版的《河西宝卷》是收录民间的《仙姑宝卷》、《天仙配宝卷》、《唐王游地狱宝卷》等十本宝卷而成。其中《仙姑宝卷》是徐万和从甘州区花寨乡戴金寿处所借又转借给方步和,收录于《河西宝卷》之中。因《仙姑宝卷》前后页有破损,字句缺少,方步和在《河西宝卷》中就用方框表示所缺字句,如“说罢,□□□□□□□仙姑的跟前,变成一个白头老婆,望仙姑施□□□□□□□□□□□法”。方步和所著的《河西宝卷》出版后,因徐万和与方绝交,于1994年才通过他人将《仙姑宝卷》还给徐万和。
徐万和所著的《答方步和书》出版后,方步和认为徐万和用诽谤侮辱的语言对其进行攻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方步和于2006年4月,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万和立即停止对原告的诽谤与侮辱;在全国性与中国文史出版版社相当的大报上给原告恢复名誉,赔情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
徐万和又提起反诉,认为方步和所著《浑邪王归汉年代讨论》、《读徐万和先生的“辩证”》文章中多次用诽谤、攻击的语言,侵犯了被告名誉权,反诉要求方步和立即停止对被告的诽谤、攻击和陷害;要求原告在全国性报刊上为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损坏并侵犯农民戴金寿《仙姑宝卷》产权使用费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方步和所著的《浑邪王归汉年代讨论》、《读徐万和先生的“辩证”》二文中,除对被告的文章进行正常的批评纠正外,个别词语使用了讽刺、挖苦的语言,但无侮辱、诽谤之词 ,根据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被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告徐万和反诉要求原告方步和,立即停止对被告的诽谤、攻击和陷害;要求原告在全国性报刊上为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徐万和为了反驳原告的观点,自己写了《答方步和书》一书,并在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该书除了引摘了原告的以上两篇文章外,还连续用答“方步和书”之一至之三等篇幅,对原告的人格进行侮辱和诽谤。在答《方步和书》中,被告徐万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方步和存在“贪污书”和“吞噬200元感谢款”的事实,因此属于捏造事实,恶意中伤原告的行为;被告使用“伪君子”,“不干人事、不说人话”,”“中山狼”,“吧儿狗”谩骂原告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被告使用“掠夺”、“霸占”等语歪曲了正常的借阅行为,况且《仙姑宝卷》的原创人为清朝的谢×,戴金寿之父也只是根据民间风俗将流传于民间的宝卷进行了传抄,原告以借阅的《仙姑宝卷》为蓝本,并将该卷抄写人以及来源都在书中注明,不存在“盗版”、“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至于被告要求使用费5000元,因该宝卷的所有人及收藏人并不是被告,被告也不是适格主体。被告提出原告损坏《仙姑宝卷》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名誉,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其赔礼道歉的范围在甘肃省级报刊上为合适。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考虑到双方都已到古稀之年,且原告的文章也确有过激语言,精神损失费以2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一)项、(九)项、(十)项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徐万和立即停止对原告方步和的诽谤和侮辱;二、被告徐万和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在《甘肃法制报》正版以不少于500字的篇幅,公开向原告方步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登报前底稿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若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其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徐万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步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被告徐万和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其他诉讼费948元,计1558元,由被告徐362元,原告负担11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2378元,由被告徐万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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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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