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人任少华意见:黄晓鸿没有积极参与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经审理查明:
1997年间,岿美山钨矿(以下简称“岿矿”)因改制对1258名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2001年开始,陆续有人以岿矿未正确执行安置的政策为由进行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与被拖欠抚恤金及工资的抚恤人员和退休工人牵扯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曾邦富为首的上访活动。被告人曾邦富和几名安置职工先后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上访,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被告人曾邦富得知省钨业公司将派人到岿矿解决上访涉及的有关问题后,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通知由曾邦富指定的各地上访“联络员”于2005年8月27日到曾邦富、廖美媛家中开会。8月27日上午按时开会,会议由被告人曾邦富主持,会上成立了谈判、治安、后勤三个组,谈判组由被告人曾邦富负责,治安组由被告人黄晓鸿负责,后勤组由黄美兰负责,并决定8月31日为安置职工、退休人员、抚恤人员到岿矿聚集的起始日期。会上,曾邦富还要求聚集人员的吃住问题由岿矿解决,由各地的“联络员”通知聚集人员应带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和伙食费,准备住10多天,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解散。
8月31日上午,岿矿安置、退休、抚恤人员共200多人聚集在矿办公楼和曾邦富家中。曾邦富指派黄晓鸿、黄美兰等人找矿领导解决吃、住问题,因未得到解决,曾邦富说:“今天不谈判,不协商,今天的任务就是要矿里解决吃住问题,大家到招待所拿身份证登记,如不开门,就把门撬掉。”尔后,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等一百多人聚在招待所院内,被告人廖美媛拿出其书写的“要饭吃、要工做、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横幅交给被告人黄晓鸿等人挂在招待所门口。部分安置职工在招待所院内砌灶生火做饭。
下午,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与黄美兰,钟晓梅等人在被告人曾邦富的援意下,到办公大楼找领导,继续要求解决吃、住问题,得知副矿长华伟在办公室内上班,就堵着矿办公楼大门,不准华伟离开。近晚8时,公安民警保护华伟离开办公大楼50米远时,又被廖美媛、黄晓鸿、黄美兰、钟晓梅等人挟持到办公楼内,造成华伟的裤子被撕破,被困3个多小时。后在县公安局领导的警告下,曾邦富才到矿办公大楼带华伟离开。晚上,被告人廖美媛等几十人分别睡在办公大楼过道和矿招待所院内。
9月1日上午,和平、定南等地的安置职工在被告人曾邦富的要求下陆续来到岿矿,继续要求岿矿解决吃住问题,仍未解决,近百人在矿办公楼大门雨棚内砌灶做饭,并将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和岿美山镇政府的干部推出门外,同时搬来长凳横堵住大门,被告人曾邦富等人坐在凳子上,不准矿工作人员出入。被告人黄晓鸿等人挂起被告人廖美媛书写的“要饭吃、要工做、要老有所养、要老有所医”的横幅。而后,被告人黄晓鸿和张阳权用被告人廖美媛拿来的话筒,带领呼喊口号。下午,县公安局领导再次警告被告人曾邦富,指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岿矿正常的办公秩序,限在半小时后撤离。被告人曾邦富到现场说:“公安局领导限我们半小时内离开,否则要来抓人,怎么办!”在场职工情绪激动,喊:“要坐牢就大家一起到公安局去!”致使场面更加混乱。晚上,在被告人曾邦富的授意下,被告人廖美媛将铁锤、螺丝刀交给被告人黄晓鸿,黄晓鸿又将工具交给欧阳日开,后由欧阳日开动手撬开招待所一楼通道的门锁,他人撞开103室房门,被告人黄晓鸿动手撬开三楼会议室的门锁。当晚,部分安置职工分别住在会议室及岿矿办公大楼内。
9月2日,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等安置职工继续占据矿办公大楼,安置职工仍在办公大楼门前的雨棚内生火做饭,致使岿矿的工作人员无法上班。下午4时30分许,占据矿办公大楼的安置职工撤出矿办公大楼,汇集在矿招待所,直至9月11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达华(原岿矿矿长)的证言,证明岿矿在安置职工的工作完成后,尚欠安置职工的工资及抚恤人员的抚恤金。
2、证人谢振华的证言,证明上访的事以曾邦富为首。
3、证人谢振华、赖朝水、赖永灿、黄美兰的证言,证明廖美媛积极为上访而向安置职工集资。
4、证人叶育明、徐汉民、廖平明、黄为治的证言,证明他们随同曾邦富到北京、南昌上访,上访未能解决问题。
5、证人欧阳日开、徐汉民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27日上午,有40—60人在曾邦富家参加了会议,曾邦富宣读了谈判、治安、后勤组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要求大家通知安置职工于8月31日到岿矿集中,要带衣服、伙食费,准备10多天时间,要把问题解决好。
6、证人张阳权的证言,证明8月27日开会时,黄晓鸿讲话比较多,黄晓鸿还要求大家“要有决心,只这次才有解决,如果这次过了就没有处理了”。
7、证人周锦利的证言:证明8月31日,因曾邦富要谈判,岿矿胡宗明书记两次到曾邦富家,但曾邦富又提出不谈,要等原矿长郭达华来才会谈。安置职工的行为,造成岿矿工作人员无法上班,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在办公楼生火做饭,严重影响办公楼的安全。
8、证人王镜的证言,证明31日上午9时多,黄晓鸿、欧阳日开在办公室找到他,要求解决当天100多名安置职工吃住,他解释:招待所住宿部没有空闲房间了。
9、证人曾宪仁的证言,证明31日上午他在安全生产科上班,看到很多安置职工到各个办公室找领导,整个办公楼闹哄哄的,无法工作。
10、证人唐光龙的证言,证明31日上午曾邦富来到招待所当着安置职工的面说要撬开食堂的门。他警告说:“有本事你们就撬撬看!”没有人敢去撬。食堂是他承包的,自从安置职工进入招待所后,他一个月没有生意做,经济收入受到影响。
11、证人黄华萍、黄美兰的证言,证明31日8时半,在曾邦富家时,见黄晓鸿等七八十人。曾邦富说“今天不谈判,主要任务是解决吃住问题,你们去找王镜,拿身份证去开房,再不开就把门撬掉。”
证人黄华萍还证明:黄晓鸿、欧阳日开带大家一窝蜂去了招待所。她用大家交来的钱,买来米菜,便和后勤组的人一起煮饭。
12、证人黄为治的证言,证明他在曾邦富家见一男子在发袖章。他去了招待所,见一老年男子在砌灶,有人在招待所大门上挂横幅。
13、证人欧阳日开的证言,证明他和黄晓鸿等人去找周矿长,未找着,又去了招待所。见招待所的房门及上楼的铁门已锁着,一些妇女拿砖、锅在住宿部门口筑灶做饭,他也交了饭钱5元。
14、证人康钦展的证言,证明他按通知的时间去到曾邦富家时已有四五十人,黄晓鸿给他一只标有“工人治安员”的红袖章,见有人在传阅分组名单,曾邦富讲:“招待所是我们工人自己的,去找周锦利把招待所的门打开,让外地来的安置职工食宿”。廖美媛说的原话忘了,意思是要把招待所攻下来。后来招待所聚集了100多人,见黄晓鸿把袖章分发给大家。曾邦富也来到招待所,说去找王镜开房门和开厨房门,不开门的话就把锁撬掉。
15、证人黄美兰的证言证明:①她参加了会议。会上,曾邦富说:“准备10天或半个月的时间,到矿里住下来,这次一定要解决,不解决就不散”。②她在31日吃过午饭后,她去了办公楼,天黑了各个办公室没开灯,也不见华伟出来。听到廖美媛讲华伟还在办公室。晚上8时许,见公安民警进办公楼不久便把华伟带出来了。她和黄晓鸿、钟小梅几十人上去拉住华伟不让走。过了不久,曾邦富来到办公楼,把华伟带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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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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