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对改制安置不满意 聚众占据办公楼 (2006)定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8-2 11:10:59 来源:东方法眼

    绿  



  33、被告人曾邦富供述,2001年,他受下岗职工、退休职工、抚恤家属的委托,代为上访和诉讼。对此,集资七八次,已集资60000多元。在他家开了几十次会议,他家比较宽,有这个条件。开会不作记录,一般是上访前要开会,谈判前要开会,重大事项前要开会。到省里上访10多次,没有解决因安置遗留的问题。2005年,他和徐汉民等共4人到北京八个部门上访,都批转省里处理。8月间,他又通过传真,要求省公司派人来处理,公司答复三天左右会派人来,于是他和妻子廖美媛分别打电话通知各地代表人于8月27日到他家开会。8月27日,在他家召开了会议,成立了谈判、治安、后勤三个组,他负责谈判组。会上要求各个代表通知安置职工于8月31日到岿矿聚集,准备10天半个月时间,等省公司解决好,否则就不离开。8月31日,来了100多名安置职工,其中有几十人来到他家,他说“今天不谈判,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吃住问题,大家到矿招待所去。”吃住问题未得到解决,由他安排后勤组在矿招待所砌灶煮饭。晚上8时多,公安局领导来到他家,要他不得有过激行为,不得限制华伟副矿长的人身自由。他去了办公大楼,见华伟副矿长被大家堵在办公大楼里,晚饭也未吃,于是他将华伟带离办公楼。晚上,一部分人住在招待所,另一部分人住在办公大楼。9月1日上午,公安局领导对他说“你们不能占据、控制办公大楼,限在半小时后撤离。”他跑到办公楼对守在那里的人说“公安局限我们半个小时后撤离,不撤就要抓人”。大家一听就哄起来“公安局要抓人,大家一起去,我们不怕,就等公安局的人来抓。”当时有人把他拉到挡在办公楼大门的前排凳子上坐着,等公安局来抓人。公安局没有来抓人。当天下午4点多钟,经他下令,安置职工撤离办公大楼,转到招待所,直到9月11日。

  本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对起诉书认定华伟的“皮带被扯断,手臂被抓伤”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邦富纠集几百人占据岿美山钨矿办公楼和招待所,采取堵住通道、纠缠、哄闹的手段,故意造成岿美山钨矿的工作和招待所的营业无法进行,且扰乱的时间长,造成的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积极参加并起了重要作用。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黄晓鸿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邦富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是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均是本案的积极参加者,但廖美媛的犯罪情节要比黄晓鸿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曾邦富的辩护人,廖美媛本人,以及黄晓鸿的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未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招待所经工商登记,主营住宿、饮食,是岿美山钨矿的部门营业性企业,以曾邦富为首聚集的安置职工长时间占据招待所,严重影响招待所营业秩序。曾邦富的辩护人辩称占据招待所的行为是扰乱“生活秩序”,因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美媛的辩护人辩称廖美媛“不是积极参加者”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廖美媛不是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晓鸿辩称其未参与撬锁、挂横幅、拉扯华伟,未带领呼喊口号的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其未参与砌灶的辩解,经质证、认证,确实无被告人黄晓鸿参与砌灶的事实和证据,对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工作、营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邦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8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廖美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6年9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黄晓鸿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6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本,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敏才

  审  判  员   缪汉坤

  审  判  员   廖华政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钟宗元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关键词:扰乱社会秩序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单春华

相关文章

 

· 不服安置补偿方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宜宾二男子获刑 (2007-12-13 18:32:58)
· 广西:煽动群众破坏开发区建设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7-1-8 14:15:58)
· 聚众堵塞省道被批捕 (2006-9-9 17:07:43)
· 聚众破坏企业生产秩序被判刑三年 (2006-6-24 11:36:45)


上一篇:绒带机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2006)青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007-7-27 16:55:58)
下一篇:靠假秘书假批文骗了十三万 (2006)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 (2007-8-2 11:22:0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