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定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邦富,男,1937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工人,家住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居委会北区19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彩东,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美媛,女,1954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家住岿美山镇矿区居委会北区19号,系被告人曾邦富之妻。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人黄晓鸿,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家住定南县岿美山镇矿区居委会南区。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少华,江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0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黄晓鸿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邦富及其辩护人廖彩东,被告人廖美媛及其辩护人钟毅芸,被告人黄晓鸿及其辩护人任少华,证人刘房汉、赖庆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7年,岿美山钨矿因改制对1258名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安置。2001年开始,有人以安置依据的政策错误为由进行上访,而后形成了以被告人曾邦富为首的上访群体。经曾邦富等人上访到国家有关部委和有关部门,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5年8月27日,被告人曾邦富得知省钨业公司将派人到岿美山钨矿解决上访涉及的有关问题后,由曾邦富、廖美媛通知指定的各地“联络员”到曾邦富家开会,会议由曾邦富主持。会上成立了谈判、治安、后勤组。谈判组由曾邦富负责,治安组由黄晓鸿负责,后勤组由黄美兰负责,并决定8月31日为聚集时间。同时,曾邦富还要求聚集人员的吃住问题由矿里解决,准备住10多天,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解散。
8月31日上午岿美山钨矿安置、退休、抚恤人员共200多人聚集在矿办公楼和曾邦富家中。曾邦富派黄晓鸿、黄美兰等人到矿里找领导解决吃住问题,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曾邦富说:“今天不谈判,不协商,今天的任务就是要矿里解决吃住问题,大家到招待所拿身份证登记,如不开门就把门撬掉。”尔后,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等一百多人聚在招待所院内。被告人廖美媛拿出她写的“要饭吃、要工做、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横幅叫被告人黄晓鸿挂在招待所门口。因矿招待所客房部只剩2间房,厨房已承包他人经营,无法解决吃住问题。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等人不听劝告,在院内砌灶生火做饭。
下午,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与黄美兰、钟晓梅等人在被告人曾邦富的援意下到矿办公大楼找领导,继续要求解决吃住问题,得知副矿长华伟在办公室内上班,就堵着办公楼门,不准华伟离开。晚上8时许,公安民警保护华伟离开,但在离开办公楼50米远时,又被廖美媛、黄晓鸿和黄美兰、钟晓梅等人强行拖回办公楼内,致使华伟裤子被撕破,皮带被扯断,手臂被抓伤,被困了3个多小时。后在公安局领导的警告下,曾邦富才到矿办公大楼带华伟离开。晚上,被告人廖美媛等几十人分别睡在办公大楼过道和矿招待所院内。
9月1日上午,和平、定南等地的安置职工在被告人曾邦富的要求下陆续赶来,继续要矿里解决吃住问题。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等上百人在矿办公楼内砌灶,并强行将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和岿美山镇政府的干部推出门外,同时搬来长凳堵住大门,不准矿工作人员出入,再挂起“要饭吃、要工做、要老有所养、要老有所医”的横幅,呼喊口号。下午,公安局领导再次警告被告人曾邦富,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钨矿正常的办公秩序,限在半小时后撤离。被告人曾邦富反而到现场煽动说:“公安局领导限我们半小时内离开,否则要来抓人,怎么办!”在场职工情绪激动,喊:“要坐牢就大家一起到公安局去!”致使场面更加混乱。晚上,在被告人曾邦富的援意下,被告人廖美媛将铁锤、螺丝刀等工具交由被告人黄晓鸿等人撬开矿招待所一楼通道的铁门和103房及三楼会议室,并住在会议室。同时,黄美兰等几十人继续住在矿办公楼。
9月2日,被告人廖美媛、黄晓鸿等人继续占据矿办公大楼生火做饭,钨矿工作人员无法上班。下午4时30分许,在被告人曾邦富的指使下,占据矿办公大楼的安置职工撤出矿办公大楼,转移至矿招待所,直至9月11日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纠集几百人采取围困、哄闹、辱骂等手段,长时间占据岿美山钨矿办公楼及招待所,严重影响了岿美山钨矿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人黄晓鸿在此次聚众闹事中积极参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黄晓鸿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播放、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播放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黄晓鸿以及部分安置职工在现场状况的录象。
2、被告人曾邦富、廖美媛、黄晓鸿的供述。
3、证人叶育明、唐亮国、欧阳日开、谢振华、张阳权、徐汉民、康钦展、黄为治、黄华萍、王文远、唐光龙、朱用华、陈子胜、赖朝水、赖永灿、黄明华、黄海华、欧文添、郭达华、王镜、周锦利、华伟、胡宗明、黄善驹、罗龙山、谢秀炎、曾宪仁、周平滔、钟文周、黄华添、罗文华、谢建文、陈志超、刘志强、任天宝、叶建华、邱水平、刘桂英、黄诗建、王佳明、陈绍东、陈家勋、黄美兰、钟晓梅、钟诗标、叶育明、廖平明的陈述。
4、“工人治安员”名单,各地小组负责人名单,收款收据,诉讼和上访的有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红色布质横幅5条,红色布质袖章1只。
被告人曾邦富辩称:矿招待所有空闲房屋,应当给来访人员住宿,未授意谁去围攻华伟。
辩护人廖彩东意见:曾邦富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职工们长时间占据矿招待所,扰乱的是生活秩序,“生活秩序”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客体,不应认定为曾邦富的“犯罪情节”。2、曾邦富聚众扰乱岿美山钨矿的工作秩序时间短,损失也很小。
被告人廖美媛辩称:1、承认书写横幅,但横幅上的内容是大家想出来的。2、扰乱的是单位秩序,未扰乱社会秩序。
指定辩护人钟毅芸意见:1、廖美媛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2、廖美媛不是积极参与者,也不是首要分子。
被告人黄晓鸿辩称:未动手砌灶、撬锁、挂横幅、拉扯华伟,未带领呼喊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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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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