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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假秘书假批文骗了十三万 (2006)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8-2 11:22:0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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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吉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吉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西吉安县敦厚镇南坑村。200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27日被逮捕。同年2月16日由吉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8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0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军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军及其辩护人罗瑞华,证人周伯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1月,吉安县罗斌生找被告人陈小军,要其帮忙在安福县开办铁矿,被告人陈小军以办手续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8.6万元,被告人陈小军并未将该款用于送礼,而是自行挥霍。2005年2月,在罗斌生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小军找人模仿安福县委领导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批示同意的签字后,将该报告交给罗斌生,罗信以为真,并将自己的一辆牌号为赣D—41425的桑塔纳轿车作价40000元,当好处费送给被告人陈小军。尔后,罗斌生发现该批文的签字是伪造的,便对被告人陈小军进行责问,陈小军仍称一定能为罗斌生办到证,继而,又以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3.5万元,该款仍被陈小军挥霍。2005年3月,陈小军再次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找人模仿安福县领导及国土局局长签字,签字后交给罗斌生,罗斌生在办证时发现该签字的申请报告批文又是假的。被告人陈小军从罗斌生处骗得现金12.1万元及桑塔纳轿车一辆。

  2005年4月,被告人陈小军得知吉安县周伯良想在安福县开办铁矿,便主动打电话给周伯良,向周伯良承诺能通过省政府的“刘秘书”找安福县委领导签字,办好矿产证。周伯良信以为真,马上将一份《申请探矿权报告》交给陈小军,被告人陈小军即用同样的办法假冒领导批示,尔后,告诉周伯良报告已签好,要到南昌找刘秘书(刘苟仔)拿批文。6月22日,陈小军带着周伯良等三人来到南昌,找到曾经在铁路十八局工作的刘苟仔(另案处理),陈小军采取要刘苟仔作托的手段,用伪造的批文从周伯良处骗得现金5万元。次日,周伯良发现批文上的签字是假的,立即找陈小军,但已联系不上。

  综上,被告人陈小军骗得他人钱财,共计价值21.1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小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苟仔供述;被害人罗斌生、周伯良的陈述;证人刘金善、彭三祝、周芳春、朱继红、刘光华、王昭新的证言;取证笔录;申请探矿报告、借条、收条、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小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小军辩称,批文的事自己不知道,钱的金额也不对,而桑塔纳轿车折价4万元自己一直未认可。

  辩护人罗瑞华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军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诈骗数额的认定有以下不同意见:1、罗斌生预付的2万元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2、被告人陈小军加盖了国土资源局公章,罗斌生给付了陈小军1万元,此款不应计算在诈骗金额之内;3、陈小军借罗斌生3千元不应计算在诈骗金额之内;4、桑塔纳轿车未经评估,指控将其价值确定为4万元不具有科学性,且双方已协议。综上,被告人陈小军的诈骗数额应为巨大,而非特别巨大。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吉安县罗斌生找被告人陈小军,要其帮忙在安福县开办铁矿,被告人陈小军以办手续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8.6万元,被告人陈小军并未将该款用于送礼,而是自行挥霍。2005年2月,在罗斌生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小军找人模仿安福县政府领导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批示同意的签字后,将该报告交给罗斌生,罗信以为真,并将自己的一辆牌号为赣D—41425的桑塔纳轿车送给被告人陈小军。尔后,罗斌生发现该批文的签字是伪造的,对被告人陈小军进行责问,陈小军仍称一定能为罗斌生办到证,继而,又以送礼为由,先后从罗斌生处取走现金3.5万元,该款仍被陈小军挥霍。2005年3月,陈小军再次在《申请探矿报告》上找人模仿安福县政府领导及国土局局长签字,签字后交给罗斌生,罗斌生在办证时发现该签字的申请报告批文又是假的。被告人陈小军从罗斌生处获得现金12.1万元及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属于2005年10月7日强制报废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陈小军所得罗斌生121000元的钱款中,有3000元是陈小军赌博输了钱向罗斌生借的,有20000元是罗斌生预付给陈小军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还有10000元款系双方约定到安福县国土局盖好章的好处费(已盖公章)。

  2005年4月,被告人陈小军得知吉安县周伯良想在安福县开办铁矿,便主动打电话给周伯良,向周伯良承诺能通过省政府的“刘秘书”找安福县的领导签字,办好矿产证。周伯良信以为真,马上将一份《申请探矿权报告》交给陈小军,被告人陈小军即用同样的办法假冒领导批示,尔后,告诉周伯良报告已签好,要到南昌找刘秘书(刘苟仔)拿批文。6月22日,陈小军带着周伯良等三人来到南昌,找到曾经在铁路十八局工作的刘苟仔(另案处理),陈小军采取要刘苟仔作托的手段,用伪造的批文从周伯良处骗得现金5万元。次日,周伯良发现批文上的签字是假的,立即找陈小军,但已联系不上。

  被告人陈小军共骗取他人钱财为:现金138000元,2005年10月7日应强制报废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该车未评估价值)。以上钱财,被告人陈小军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小军的供述

  1、被告人陈小军2005年12月23日对公安机关供述,2005年4、5月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小军以帮周伯良办矿产权证为由,以假批文骗取了周伯良人民币50000元。在该供述中被告人陈小军承认:他拿了周伯良的“申请探矿权报告”并未找安福县的领导,而是在安福县老十字街找到一个在路边帮人写字的人在“报告”的下部写了“请国土资源局核实该范围,如无重叠,可以办理探矿手续权。肖一华 2005.6.13”及6月22日陈小军要周伯良去南昌,要刘阳做“托”骗得周伯良现金50000元,50000元款都被陈小军赌博输掉了。

  2、被告人陈小军2005年12月28日对公安机关供述, 2004年11月至2005年年初,陈小军以帮人办矿产权证为由,从罗斌生处获得现金121000元 (共打了五张收条)及桑塔纳轿车一辆的经过。在该供述中被告人陈小军承认:打第一张收条收取罗斌生86000元,是分七次付的,第五次陈小军打电话给罗斌生要罗带20000元去领批条,罗给付20000元后,陈小军找到刘阳(应为“洋”),陈小军从刘阳处拿到有“经研究同意办理探矿手续。甘立平 2005.2.18”的批文交给了罗斌生。之后罗发现批条是假的。第六次罗斌生给陈小军8000元并将那部桑塔纳轿车送给陈小军作为车祸的处置。七次付款共计83000元,因陈小军赌博输钱,曾向罗斌生借了3000元,所以加上3000元赌博借款写了一张86000元的收条予罗斌生。第二张收条所收10000元,罗斌生是要陈小军去阻止他人竞争办理采矿权,陈小军将10000元吃喝玩乐花掉了。第三张收条所收10000元也是用于阻止他人竞争办理采矿权。第四张5000元是要陈小军呆在安福见到所有竞争采矿报告压下为止。第五张收取的10000元款,是要陈小军去盖安福县国土局的公章,盖章后,陈小军得了 10000元钱,该款陈小军吃喝玩乐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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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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