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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胆囊切除手术损伤胆管 致残程度七级 (2005)汶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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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9 9:38:08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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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吕秀兰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3505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7000元,剩余86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详见赔偿计算表);
二、驳回原告吕秀兰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负担,其它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4110元,除应负担的1000元外,另外3110元为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待执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郭亦斌
审判员 林海建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姬曼曼
赔 偿 计 算 表
一、 医疗费:36904元;
二、 交通费:952元;
三、 伙食补助费:117天×5元=585元;
四、 误工费:19823元/年÷365天×389天=21126元;
五、 陪护费:19823元/年÷365天×117天×1人=6354元;
六、 残疾生活补助费:2735.8元/年×30年×30%=24622元;
七、 精神抚慰金:2735.8元/年×3年×30%=2462元;
八、 鉴定费:500元;
上述一至八项共计93505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7000元,被告应再赔偿原告86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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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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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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