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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附有法官忠告的判决书 (2001)郑矿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8-13 21:26:2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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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印证,被害人及被告人亦予以承认,本院审查后认为这三份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借款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4月1日,被告人陈金西经由赵书献借给赵担任经理的汝州市兴观造纸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2.4%。2000年10月中旬,陈金西为索取债务,找到其邻居被告人李超举,并通过李超举找到被告人程披荆,程又找到被告人张中强,四人即预谋通过绑架人质的方法索要欠款。陈金西又安排其他三名被告人先后两次到郑州矿区打听赵书献的情况。2000年10月31日8时许,四被告人伙同王四现(已处理)及陈金西所找其他四人分别乘坐一辆蓝色富康小轿车及一辆红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从汝州市窜至郑州矿区文工团家属院,由陈金西指认,将正在院里接水的赵书献强行抬上面包车,由程披荆、王四现负责押至汝州,关押在汝州市汝州镇东大新村禄丰街西4排2号一座无人居住的房子里。后陈金西又安排李超举、张中强、任景现、李豪杰(任、李已处理)四人负责看守。其间,被告人李超举、张中强还用拳脚、木棍等对赵书献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11月4日晚,陈金西通过赵书献给赵的妻子王爱菊打电话,让王送四万元现金。11月7日凌晨3时许,赵书献被公安干警解救,至此赵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达160多个小时。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西、李超举、张中强、程披荆等四人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扣押、拘禁赵书献,时间长达160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金西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策划者、指挥者和组织者,而且还是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李超举、张中强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对三主犯应当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超举、张中强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赵书献致轻微伤,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披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郑州矿区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对陈金西、李超举、张中强是主犯,程披荆是从犯的指控成立,亦应支持。被告人陈金西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李、张三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不能证明陈指使李超举、张中强殴打赵书献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陈金西所索要的是合法债务,有证据证明,且被害人认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金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7日起至2002年7月6日止。)

  被告人李超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7日起至2002年3月6日止。)

  被告人张中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7日起至2002年3月6日止。)

  被告人程披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7日起至200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广湖

  代理审判员蔡智玉

  代理审判员李文涛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军萍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控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忠告

  首先,做为本案的法官,我们为陈金西等四人的结局感到惋惜。行使债权,追索债务本来无可非议,然而行使权利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因此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四被告人的错误就在于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来索取债务,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在这里,我们要再次告诫四被告人及其他人,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切记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不要采用非法的手段,从而重蹈陈金西等人的覆辙。

  其次,我们告知四被告人,由于你们自己无知的行为而使你们走上了犯罪道路而沦为罪犯,在你们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之前我们还想提醒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可以减刑。因此,法官真诚希望你们珍惜今后每一步人生道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劳动,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最后,如果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本案的审理及裁判有任何意见,可向我们提出。我院的联系方法是:

  邮政编码:452371

  咨询电话:(0371)9785046—8110

  监督电话:(0371)98383579786251—8105

  E—mail:axmzyw1@public2.zz.ha.cn

  拟稿:蔡智 玉签发:李广湖

  打印:尚亚辉 校对:孟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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