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认为曹小平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而是在正常工作,显然不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方认为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责任拆除违章建筑,显然与该公司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方认为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柳义台区架设的高压电力线路不符安全标准,存在诸多隐患,与本案无密切关联,本院不予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曹小平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兴建建筑物施工行为。据此,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法释[2001]3号解释第3条规定免除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泽枝、刘小红、曹东东、曹聪聪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60元,其他诉讼费2136元,合计人民币5696元,由原告夏泽枝、刘小红、曹东东、曹聪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晓庆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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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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