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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保护区内建房触电 供电公司免责 (2005)湖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8-15 19:34:5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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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192号

  原告夏泽枝,女,194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农民,住湖口县文桥乡坝桥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夏何元,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九江市交通局退休干部,住该局宿舍。系夏泽枝族兄。

  委托代理人李直军,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湖口县文桥乡人民政府公务员,住湖口县文桥乡坝桥村二组。系夏泽枝女婿。

  原告刘小红,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农民,住湖口县文桥乡坝桥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王荆君,九江市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曹东东,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湖口县江桥中学学生,住湖口县文桥乡坝桥村五组。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基本情况同上。系曹东东母亲。

  原告曹聪聪,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湖口县江桥中学学生,住湖口县文桥乡坝桥村五组。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基本情况同上。系曹聪聪母亲。

  被告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早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春初,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泽枝、刘小红、曹东东、曹聪聪与被告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晓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泽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何元、李直军,原告李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荆君,被告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游春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泽枝、刘小红、曹东东、曹聪聪诉称:2005年6月29日,曹小平在文桥乡罗垅村柳义自然村柳端喜家帮工建房屋。上午8时30分,在安装一楼楼梯间钢筋时,由于被告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路不符合安全规定,曹小平当即触电死亡。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曹小平安葬费5900元,死亡赔偿金59051元,被扶养人夏泽枝生活费14178.26元,曹东东、曹聪聪生活费9570.33元,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900元,交通费9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共计人民币102499.59元。

  原告方提交以下证据:

  1、曹小平、刘小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主为曹小平,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刘小红、长子曹东东、次子曹聪聪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3、湖口县公安局湖公(刑)勘[2005]0629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

  4、湖口县公安局(2005)湖公鉴字059号物证意见书复印件。结论为:曹小平系电击死。

  5、湖口县公安局侦查员潭清华、胡国春于2005年6月29日分别询问刘小涛、柳六兰笔录复印件。刘小涛陈述:“我今天和曹小平一起在文桥乡罗垅村八组柳义湾一个叫柳永芳家做工。当时(曹小平被电打时),有柳六兰、左金荣、刘寿珍、刘艳花、左坤金都亲眼看见曹小平被电打致死。当时,曹小平是和柳六兰一起抬钢筋上楼扎铁---我没有亲眼看见曹小平被电击打的情况。我听到曹小平大叫一声‘不要拉’。我当时正在柳永芳的二楼楼面上做事。当我赶到楼梯看时,曹小平已经被电击打倒在楼梯的休息台上,电已经自动跳停,曹小平已经不省人事”。柳六兰陈述:“曹小平帮我家哥哥柳端喜做屋。今天是扎屋上的钢筋,准备倒混凝土。当时是曹小平说在屋面上扎铁怕晒,我丈夫就让他到楼梯间扎铁。我和曹小平从楼面上把楼梯间的铁搬下来,我们搬到最后一根钢筋,从楼面往楼梯上放。曹小平和我是各捏钢筋的一头。曹小平从楼面往楼梯间上走,走到楼梯间叫我放手,我一放手,曹小平就滑了一下。他捏的一头钢筋就从屋后窗洞伸出去了,钢筋接到屋外的高压电线,曹小平摔了一跤,并叫:‘哎哟,哎哟’。我就准备去拉他,曹小平叫:‘你不要来’。我的手扶着模板被麻住了,动不了。只看见曹小平被电触死,并有火花,模板也烧了二个洞,曹小平的手,头都被烧伤了”。

  6、王荆君、夏何元于2005年7月10日分别与左金荣、左坤金谈话笔录。左金荣陈述:“当时曹小平在扎楼梯铁,站在休息台上。我们正在厨房屋面做事。只听见小平大喊一声‘呀格嘞’,叫的声音很大。我们几个人马上跑过来,看到小平手捏在铁上,有两根铁搭在高压线上,小平捏铁的手在冒烟,像烧电焊一样,我看得清清楚楚。”左坤金陈述:“我当时在厨房屋面做事。小平开始也一起做事,小平说好热,小涛叫他扎楼梯的钢筋。我当时听见小平大喊了一声‘唉呀’,我们马上赶到现场,看到小平的手搭在钢筋上,钢筋搭在高压电线上,看到小平捏在钢筋处直冒烟”。

  7、事故现场示意草图。

  8、事故现场附近照片9张。

  9、湖口县文桥乡罗垅村委会主任刘明珠2005年8月12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主要内容是:“于2005年6月29日接到柳义湾村民的报告,坝桥村五组村民曹小平在柳义湾被高压电电击身亡。当我赶到现场,高压裸体线无任何警示标志,高压线的高度比一层屋面要低”。

  10、湖口县文桥乡坝桥村委会主任柳身章2005年10月6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主要内容是:“高压线四周没有警示标志,高压线离地面高度不足三米”。

  11、客户为柳绿、柳烨的用电缴费卡复印件。

  12、曹小平母亲夏泽枝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13、刘小红2005年7月18日、2005年7月26日《关于要求给予曹小平电击死亡赔偿的报告》、《关于对湖口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忽视安全造成我丈夫曹小平不幸触电死亡的投诉》复印件。主要内容有:“这次事故完全是湖口县供电公司的责任。这条高压线路产权属该公司所有,共三条高压线从柳义村穿村而过,电杆距地(水)面高度均4米左右,电线离民居有的只有1米多,村中的变压器紧靠民房,整个地段没有一处安全标志,也很少有安检人员进行管理,这里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是一条极端容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压线路。”

  被告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曹小平是在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造房屋时触电身亡的。被告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备法定的免责理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方出示以下证据:

  1、湖口县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及湖口县土管局、湖口县供电局《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湖口县文桥乡人民政府2005年10月9日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主要内容是:以上两份通告均已在文桥乡(含原江桥乡)各村集中地段张贴。

  2、湖口县公证处公证员蔡伟2005年9月14日出具的(2005)湖证字第564号公证书及工作记录1份。主要内容有:柳义台区10千伏电力支线3-4杆间导线边线与柳端喜家房屋后墙水平距离为东端1.8米,西端1.72米,事故点1.7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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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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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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