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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木地板”专利行政纠纷案 (2007)高行终字第250号行政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8-23 16:15:36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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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48号决定。

  葛跃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48号决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未全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未对证据6、证据3组合的技术方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将认定证据6真实性的理由向其告知。二、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创造性属认定事实错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凯莱木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化木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月22日,专利号为03219595.8,专利权人为葛跃进。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1)和分处于地板主体(1)四侧的榫和槽(2、 3),地板主体(1)具有纤维板(11)和设置在纤维板(11)底面上的平衡纸层(12),其特征在于:地板主体(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斜面(1-2)组成,纤维板(11)上表面上依次设有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并依次粘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斜面(1-2)的倾斜角α为16.5~20.5°,深度h为0.55~0.65mm。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长度a为800~1285mm,宽度b为80~140mm、厚度c为8~13mm;平衡纸层(12)和耐磨纸层(14)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

  4、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1)和处于地板主体(1)两侧的榫(2)和槽(3),地板主体(1)具有纤维板(11)和设置在纤维板(11)底面上的平衡纸层(12),其特征在于:地板主体(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两侧边缘的斜面(1-2)组成,纤维板(11)上表面的行走面(1-1)上依次设有木纹纸层(13-1)和耐磨纸层(14-1),并依次粘接,两侧边缘的斜面(1-2)粘接固定有木纹纸层(13-2),木纹纸层(13-2)上固化有树脂清漆层(16)。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斜面(15)的倾斜角α为16.5~20.5°,深度h为0.55~0.65mm。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平衡纸层(12)和耐磨纸层(14-1)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树脂清漆层所用的树脂清漆为单组份UV树脂清漆;地板的长度a为800~1285mm,宽度b为80~140mm、厚度c在8~13mm。”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复合木地板铺装后没有实木地板表面拼接槽产生的外观效果,对铺装的要求高,如相邻的地板间有高低差,则形成棱角,光脚走在地板上易伤着脚,且棱角部分相对其他部分磨损快,时间久了,影响外观。专利产品生产方法为,热压机通过具有“V”形凸筋的上模钢板对平衡纸、纤维板、木纹纸和耐磨纸施压(平衡纸和耐磨纸均经过胶液浸渍),在一定的温度、压力值和时间的条件下,将平衡纸、纤维板、木纹纸和耐磨纸粘接成一体。

  针对本专利,凯莱木业公司、张建忠分别于2005年6月20日和2005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凯莱木业公司和张建忠明确其无效理由均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为特开2001-193267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该公报图2公开了一种四层结构的复合地板,自上而下依次为表面保护层、合成树脂制透明膜、基体材料以及防潮片材,四层结构粘贴在一起。其表面边缘部位加工出斜面,其基体材料之上覆盖的表面保护层、合成树脂制透明膜在基体材料的上表面及其边缘斜面上连续延伸并覆盖,这样形成的地板具有更好的耐擦伤性、耐磨耗性、耐水性及耐污染性。

  证据2为特开2002-26565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该公报公开了一种复合地板,其在地板主体的表面侧的四边棱角部分形成轻导角,且其导角的角度为130~160度。当导角为160度时,即相当于倾斜角为20度。证据2译文第0012段公开了地板的厚度为4-9mm,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8-13mm的范围重叠,第0024段公开了地板的长度为900mm。

  证据3为特开2002-339556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该公报公开了一种地板,该地板具有四侧榫槽结构,在木质基材的上表面粘贴木纹图案的装饰板,在粘贴了装饰板侧的四周边缘部分形成了斜面,从附图1、2看,其表面粘贴的木纹层连续分布在地板基体材料的上表面以及其侧边的斜面上。由于两块地板拼接处的沟部被装饰板完全覆盖,不仅增加地板的耐水性,同时,在移动带小轮的家具或者仪器等时即使受到冲击等外力也不致损坏地板,或者避免让袜子和长统丝袜等的纤维挂上,产生跳丝等,并且在视觉效果上得以改善。

  证据5为W0 01/96688A1号PCT申请,该申请公开了一种层压复合地板,包括由刨花板、中密度板或者是高密度板构成的芯材,其顶部至少包括一层印刷纸层,在芯材的下面还有底层,其至少在相对的两侧设有相互连接的榫槽结构,在地板上表面的边缘设有斜面,证据5译文第4页第二段记载:“这些斜面或类似形状表面也配有装饰层,优先采用单独提供的印花”,该页第5段记载“通常,装饰层优先采用印有图案,例如木纹的层,而符合本发明的装饰层,特别是位于斜面或类似位置的印花优先选用类似的图案”,该页第7段记载:“尽管优先通过转印在斜面得到装饰层,但并不排除其他的可能”。译文第7页还记载了其采用上述斜面结构的优点在于避免了因板体之间相互接触产生的上表面的损坏。

  证据6为《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一文(《林业科技开发》2001年第15卷第5期)。文章公开了强化复合地板的构成,由其第11页的图1及其相关文字说明可知,强化复合地板基本的结构是以高密度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或者特殊型态的优质刨花板为基材,表面胶粘耐磨纸和装饰纸,背面胶粘平衡纸组合而成,其四侧开有榫槽。表层为耐磨层,以下依次为浸渍三聚氰胺树脂的电脑木纹或图案装饰纸、基层,最底层为平衡层,该平衡层为浸渍了三聚氰胺树脂的厚纸。经查,凯莱木业公司等三家单位于2004年9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7月4日作出第73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7371号决定)。本案证据6由葛跃进在第7371号决定审理过程中提交,其上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科技图书馆”印章的复印件。第7371号决定以葛跃进有能力提供证据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且未说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为由,对该证据未予以采信。在第8148号决定中,该证据由凯莱木业公司、张建忠提交,葛跃进以未提交证据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凯莱木业公司和张建忠又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葛跃进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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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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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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