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上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言文,又名黄元文,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57091301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马头村委湖坎330号。因本案于2006年6月4日被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延斌,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小刚,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信丰县西牛镇新苗村竹山下组。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9月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6月4日被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林,曾用名徐现辉,绰号“阿飞”,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081727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信丰县新田镇新田村。因本案于2006年6月4日被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元文、王小刚、陈林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言文及其辩护人彭延斌、被告人王小刚、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被告人黄言文在上犹京明采石场因承包采石运输与被害人黄卫飞发生矛盾,遂与被告人陈林、王小刚事先预谋、分工,于25日晚,被告人黄言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林、王小刚,叫二人立即赶至上犹京明采石场将黄卫飞的日野牌后八轮车偷走。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林、王小刚窜至该采石场,被告人黄言文先将该车性能告知于二人,并拿螺丝刀和300元油费给陈林,尔后,由被告人陈林将汽车的电瓶开关关掉,被告人王小刚就用螺丝刀将车启动后,等了约5分钟,被告人陈林随同王小刚驾驶该车到信丰一汽车修理厂将车箱边板切割,并将该车牌照扔弃。之后,被告人黄言文先后汇了人民币1000元、2000元给被告人陈林作为汽油费、改装车费等。5月3日,被告人黄言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林,叫二人将车开到其家中,次日被告人陈林、王小刚将车开到广东揭西县黄言文家中,经商议被告人黄言文当场支付了二人人民币各6000元合计12000元。后黄言文将车开到揭西县一汽车修理厂,将该车改装,车身改为蓝色,套上粤S26344车牌,并办理了相应的假行驶证、假机动车保险证、假道路运输证、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便使用。6月3日,被告人黄言文又汇给被告人陈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林分得4200元,王小刚分得3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追回并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该后八轮工程车(日野牌FS271S重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93000元。
2006年6月,被告人陈林向公安机关提供和确认了以犯罪嫌疑人赖金财、蔡宝明、欧阳峰为首的南康城区盗窃摩托车团伙,7月13日至14日,又配合南康市公安人员到广东揭西抓捕余犯及销赃人员,准确地指认出了销赃人员住处,现该犯罪团伙已提请批准逮捕。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言文、陈林、王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林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小刚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黄言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汇款1000元和2000元的人不是自己,也不是自己叫陈林、王小刚去开车的,同时认为车辆估价过高,要求从新鉴定。
被告人黄言文的辩护人彭延斌提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黄言文与他人盗窃工程车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认为被盗车辆是1992年出厂的,检验有效期为2004年5月7日,该车应属报废车,应按其残值估价,认定被害人黄卫飞以108000元从他人手上购得该车缺乏合法依据,上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估价过高,要求从新鉴定,因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客观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被告人黄言文认罪悔罪,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被告人王小刚辩称,其与黄言文、陈林事先没有预谋,以前并不认识黄言文,当天晚上是陈林打电话给其,同时认为被盗车辆属于报废车,估价过高,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陈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其没有与黄言文预谋,不是共同犯罪,黄言文所给钱款不是非法所得,车辆估价过高。对其余指控无异议。要求法庭根据其立功表现,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起,被告人黄言文在上犹京明采石场承包采石运输。期间,因生意竞争与被害人黄卫飞产生矛盾。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言文在信丰县一宾馆向被告人陈林、王小刚透露,其欲偷走黄正飞的工程车,并请二人帮忙,还表示事成之后不会亏待二人,被告人陈林、王小刚答应帮忙。4月25日晚,被告人黄言文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林、王小刚,叫二人立即赶到上犹京明采石场。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林、王小刚搭乘出租车窜至上犹县水泥厂公路边,等候在此的被告人黄言文支付二人的车费后,将300元油费给了被告人陈林,带二人来到窑下水泥厂停放车辆的院内,将意欲盗窃的车牌号为粤C-03972的日野牌后八轮车停放的位置及该车性能告知二人,并将一把螺丝刀交给被告人陈林。尔后,由被告人陈林将汽车的电瓶开关关掉,被告人王小刚用螺丝刀启动车辆。随后,被告人陈林随同被告人王小刚将车开至信丰一汽车修理厂,换掉车锁,切掉车厢后加护栏,将车牌照扔弃并将车藏在被告人陈林家附近山上。被告人黄言文随后汇款1000元和2000元给被告人陈林作为改装费和路费。5月4日,被告人陈林、王小刚将车开至广东揭西黄言文家中,经商议被告人黄言文当场支付二人人民币各6000元。5月5日,被告人黄言文将车开至揭西一汽车修理厂,将该车发动机和车架号磨掉,打上其他号码,车身改为蓝色,套上粤S26344车牌,并办理了相应的假行驶证、假机动车保险证、假道路运输证、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6月3日,被告人黄言文又汇给被告人陈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林分得4200元,被告人王小刚分得3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追回并已返还失主。经上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日野牌FS271S重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93000元。在本案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言文及其辩护人对涉案车辆价格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经复核裁定认定,被盗日野牌FS271S重型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6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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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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