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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东等十二人聚众斗殴案 (2006)东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9-7 16:06:0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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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卫东,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东台镇西溪砂轮厂工人,住东台市东台镇海新新村四区35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 9月23日被刑事拘留, 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吕林,江苏盐城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红斌,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东台市东台镇乐天巷63号。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11月4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陈素友,江苏盐城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才喜,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东台市东台镇曙东巷1号。1993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诸葛兴林,江苏盐城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海东,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东台市东台镇朝阳新村F区7号楼206室。因本案于2005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11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亚富,江苏盐城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为国,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建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建湖县庆丰镇永安村1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陆春明,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东台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东台市东台镇新民东路77号。因本案于200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剑峰、王均平,江苏盐城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鞠玉芳,女,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台市溱东镇草舍村1组。因本案于2005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于2006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海宾,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东台市人,高中文化,东台市农机公司职工,住东台市东台镇西窑。因本案200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效伟,男,1970年5月10生,汉族,东台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东台市东台镇人民商场长青宿舍3幢305室。因本案200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小进(别名吴小东),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台市东台镇万陆居委会1组。因本案200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健、严忠瑞,江苏盐城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晓立,男,1987年11月23生,汉族,东台市人,中专文化,驾驶员,住东台市梁垛镇咸嘉巷15号。因本案200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惠琴,系被告人孙晓立之姑母。

  被告人袁友平,别名袁小军,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东台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东台市东台镇八舍新村411号。因本案于200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卫东、许红斌、李才喜、陈海东、沈为国、陆春明、鞠玉芳、周海宾、冯效伟、吴小进、孙晓立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06年5月23日以东检刑诉(2006)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友平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静平、胡明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卫东及其辩护人徐明、吕林,被告人许红斌及其辩护人张振、被告人李才喜及其辩护人诸葛兴林,被告人陈海东及其辩护人陈亚富,被告人沈为国,被告人陆春明及其辩护人夏剑峰、王均平,被告人鞠玉芳、周海宾、冯效伟,被告人吴小进及其辩护人房健、严忠瑞,被告人孙晓立及其辩护人孙惠琴、被告人袁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兴化市戴南镇王春年等多次到东台市溱东镇草舍村鞠玉芳家以不当方法无理催要债务。2005年9月9日9时许,鞠玉芳因王春年等又上门遂电话要求钱卫东来看看。应钱卫东要求许红斌分别召集刘大沛(另案处理),冯效伟等再到鞠玉芳家。李才喜接刘大沛电话后通知周海宾、袁友平,袁友平又联系吴小进及曹小卫。所联系的人会合后乘三辆出租车自东台往鞠玉芳家,途中得知兴化方又有人来后,冯效伟提出再喊两个人并电话与沈为国联系,陈海东要求沈为国迅速到时堰镇南集中。沈为国召集蔡传进(另案处理)、仇何富(另案处理)、陆春明等乘两辆出租车往鞠玉芳家参与作案。后夏益清(另案处理)被蔡传进通知而召集朱小军、王强乘车赶往溱东。许红斌、陈海东等在鞠玉芳家对兴化方陶奎、谢权、陈冬斌实施了殴打,参与作案的20余人在鞠玉芳门前的公路上对马友华、王志刚、祝玉康等所乘苏MR2065号车拦截,周海宾用橡皮棍将汽车左后窗的玻璃打破。后钱卫东、许红斌等乘车追赶冲出包围的苏MR2065号车,孙晓立被陆春明通知赶到而参与作案。夏益清等对遭追赶而开往东台方向苏MR2065号车实施拦截未果,后伙同他人乘车追赶而于弶溱公路后港镇顾舍村路段将该车拦截。周海宾、沈为国、仇何富持棍砸打苏MR2065号车,孙晓立脚蹬已破裂的车玻璃。沈为国、吴小进、陆春明等对马友华、祝玉康殴打,王志刚被人用刀将胳膊砍伤。后钱卫东、许红斌等全部作案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马友华、王志刚、祝玉康之伤均构成轻微伤。苏MR2065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994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钱卫东等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卫东、许红斌、李才喜、陈海东、沈为国、陆春明、鞠玉芳、周海宾、冯效伟、吴小进、孙晓立、袁友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钱卫东、鞠玉芳、冯效伟在案发后自首,被告人李才喜为累犯,被告人孙晓立作案时未成年,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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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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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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