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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人员依法查禁赌博遭暴力 (2007)永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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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19 9:39:31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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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证人贺年妹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她到陈新仔的茶馆店赌钱,参赌人员有周富德、周道信、陈昭和、陈昭侣等人二十来人,此时公安局的人来抓赌,妇女清出房间,她带着小孩就回家了。
10、证人陈小龙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7时许,来到陈新仔的茶馆里看赌钱,赌钱的人有周道信、陈昭和、陈昭侣、周富德、还有几个妇女。公安人员来抓赌,就收缴了赌资,赌钱的人要他们出示证件,陈昭和看了证件就说是假的,外面的人说假的就打他们。
11、证人李放平的证言证实:2007年一天晚上9时许,他来到陈新仔的茶馆店赌钱,。周道信也在赌钱,公安人员来抓赌。收缴了他身上几十元钱,他从房内出来回租房了。
12、永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7年2月3日,从周道信处扣押了刘正明的机动车驾驶证正本和副本。
13、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是文竹镇步下村,被损坏的公安人员驾驶的车辆,刘正明被撕破的外裤。
14、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报告书证实:刘正明、吴圣洪、冯晶、杨斌人体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乙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甲级。
15、永新县公安局证明证实:刘正明系该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吴圣洪、杨斌系该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冯晶系该局石桥派出所司机。
1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道信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身份证号码362430196708165435。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道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道信辩称其没有殴打和搜身公安人员,经查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殴打和搜身的行为,其辩称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道信在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道信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2月3日起至2007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跃
人民陪审员 陈 章 平
人民陪审员 吴 勇
二○○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靛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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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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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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