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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疤强”纠集他人持枪伤人 (2007)永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9-24 16:17:5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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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永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贵平,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是永新县禾川镇幸福街居委会龙源中路86号,住永新县禾川镇发官村。

  委托代理人周聪平,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龙瑞强,外号“刀疤强”,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于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88062400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禾川大街529号。200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3月15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锦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瑞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贵平以要求被告人龙瑞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贵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聪平、被告人龙瑞强及其辩护人刘锦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6日,被告人龙瑞强在姜小伟、彭晓勇(均已判刑)等人的纠集下,伙同曹效、郭菊华(均在逃)、贺珂、刘珍(均判刑)、王贵喜、刘灿明(均在逃)共七人坐上贺珂驾驶的面包车去禾川镇发官村水产市场殴打左清华、徐新波等人。到发官村老酒厂旁后,曹效持猎枪、郭菊华持仿“六四”手枪、刘珍、龙瑞强、王贵喜持刀冲下车,正在看打扑克的朱贵平以为是打他,便跑进一居民家的卫生间并关上门,郭菊华、曹效持枪打开卫生间门,朝朱贵平开三枪。朱贵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右手被截肢。经鉴定,朱贵平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告人朱贵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贵平提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其伤残三级和六级,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1270元(其中医疗费16522.77元、伤残补助费156636.4元、误工费3898.32元、护理费50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2元、被抚养人朱震琳生活费2402.3元、被抚养人朱震瑶15950.55元、生活费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扣除已获赔的10万元,故要求被告人龙瑞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1770元。

  被告人龙瑞强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辩护人刘锦华辩护认为,被告人龙瑞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比照已判刑的同案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被告人龙瑞强参与的犯罪行为与原告人的损害后果没有民法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龙瑞强对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以不超过原告人现诉请的百分之十为宜,被告人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姜小伟(已判刑)与左清华有矛盾,彭晓勇(已判刑)与徐新波有矛盾。姜小伟、彭晓勇、刘建军三人商议“不管在哪儿看见徐新波和左清华都要叫人打”。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贺珂(已判刑)驾驶一辆三菱面包车带被告人龙瑞强及郭菊华(绰号“烂高”)、曹效(绰号“笑笑、小脑壳”)、刘灿明(绰号“多骨精”)、王贵喜(绰号“贵贵”)(均在逃)、刘珍(已判刑)共七人到县城义山路寻找徐新波等人,没有找到。后贺珂等人又到三湾路老年公寓前与姜小伟、彭晓勇、刘建军三人汇合。彭晓勇得知徐新波、左清华在禾川镇发官村的“大口毛”(曾光)家后,告诉了贺珂、刘珍等人,然后贺珂又开车带着龙瑞强等七人前往发官村水产市场。到那以后,曹效持猎枪、郭菊华持仿“六四”式手枪、刘珍持刀、龙瑞强及王贵喜持斩骨刀冲向人群。正在看打扑克的朱贵平以为这些人要打他,便跑到吴叫根家的卫生间里并关上门,郭菊华、曹效等人持枪打开卫生间门,朝朱贵平开枪,致使朱贵平胸部、右上肢、左腿中弹,然后郭菊华、曹效、龙瑞强等人坐车逃离现场。朱贵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9天,共用去医疗费16083.77元,后右手被截肢。经鉴定,朱贵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为三级和六级,鉴定费500元。2007年2月14日姜小伟、彭晓勇的家属主动和原告人朱贵平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0万元给朱贵平。贺珂、刘珍的家属也已各赔偿朱贵平经济损失3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朱贵平系非农业户口,生有二女,大女儿朱震琳生于1998年10月31日,系非农业户口;二女儿朱震瑶,生于2005年1月13日。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龙瑞强家属已交赔偿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龙瑞强供述:2006年10月6日那天,贺珂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带我们到发关村,下车后“烂高”持仿“六四”手枪冲前面,“效效”持猎枪冲在第二,刘珍拿刀冲在第三,我和“贵贵”就走在后面。等我们冲到“大口毛”家门口时,就听到里面开了枪,过一会儿他们就从里面出来了,于是我们就跑回到车上,车子就朝才丰方向开走了。

  2、被害人朱贵平证言证实:2006年10月6日下午,他在发关村水产品市场吴叫根家门前看打扑克,当时徐新波等人也在那儿看,一会儿徐新波等人走了。不久,有一辆面包车停在路旁,下来了五、六个年轻人,手中拿了枪、刀,他怀疑这些人是来打他,便躲进叫根家的卫生间并关上门,这些人持枪打开门后又朝他开枪,致使他的右手截肢,左腿、胸部中弹,经鉴定为重伤甲级。

  3、同案犯姜小伟、彭晓勇多次供述证实:他们与徐新波、左清华有矛盾,是刘建军召集贺珂、刘珍等七人持枪、刀故意伤害朱贵平的。

  4、同案犯贺珂供述:是受刘建军、姜小伟、彭晓勇等人之邀,曹效持猎枪、郭菊华持仿六四式手枪、刘珍等人持刀,他开车伙同他人持枪、刀打伤朱贵平的。

  5、同案犯刘珍供述:他是“烂高”叫他去打人,“小脑壳”持猎枪,“烂高”持仿六四式手枪,贺珂开车,他持刀伙同他人伤害朱贵平的。

  6、永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朱贵平系被他人枪击后致右上臂、前胸部、左肩部、左上肢、左大腿损伤,导致右上臂中段以下被截肢,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7、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报告书证实:朱贵平右上臂肘关节上缺失。左下肢腓总神经损伤。综合评定为即叁级伤残加陆级伤残二个伤残。

  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龙瑞强生于1988年6月24日。

  9、(2007)永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姜小伟、贺珂、彭晓勇、刘珍均已判处有期徒刑。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打架的现场概貌、作案交通工具等。

  11、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院费发票证实:朱贵平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6083.77元,鉴定费500元,合计1658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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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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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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