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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妹”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6 )渝五中刑初字第 40 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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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27 10:24:25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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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人周勇证实: 2006 年 1 月 12 日 下午,“三妹”( 曾玉梅)用她的小灵通 86881009 打他的手机 13908398806 ,“三妹”给他讲到了一批海洛因,叫他去面谈。当晚,他到杨家坪与“三妹”和她老公(王颖)见了面,“三妹”说她到了一批海洛因有 500 克 ,价格是 85 元 / 克,后他们谈成 80 元 / 克。 2006 年 1 月 16 日 13 时许,他给“三妹”打电话问 500 克 海洛因准备好没有,“三妹”说准备好了。然后,他赶至杨家坪,并用他的手机 13908398806 打三妹的小灵通 86881009 ,约好在杨家坪曼哈顿茶楼见面。 10 分钟后,他到了曼哈顿茶楼处,没见到“三妹”。几分钟后,“三妹”的老公(王颖)来了,直接叫他进了曼哈顿茶楼,找了一个靠窗的位置坐下。一会儿,“三妹”打电话给她老公,说了几句又把电话拿给他,“三妹”给他讲,让他把钱拿给她老公,她马上就到。他就将报纸包好的 4 万元钱递给“三妹”的老公,“三妹”的老公点完钱后,“三妹”就来了,将她提来的一个 adidas 纸口袋给了他,说:“东西在里面, 50 、 100 的都给你分好了”。他说行,然后站起来,刚走几步就被警察捉获了,当场从他身上缴获用 adidas 纸口袋装的七砣海洛因。同时,“三妹”和“三妹”老公也一起被抓获了。
8 、证人王颖证实: 2006 年 1 月 16 日 16 时许,他女友曾玉梅接了个电话,后曾叫他到杨家坪曼哈顿茶楼外接“喳闹”(周勇),她说她去为“喳闹”办事,当时没说办什么事。他便来到曼哈顿茶楼外接到“喳闹”,然后把“喳闹”带到茶楼喝茶等曾玉梅。约 5 时许,曾打他的手机,说“喳闹”要给 4 万元,当时没说什么钱,叫他把电话拿给“喳闹”听。“喳闹”听完电话后,就从皮衣包内拿出用报纸包的钱递给他,是用橡筋扎的四扎人民币,他清点了有 4 万元,就拿报纸包好,放在旁边伸手可拿到的窗台上。这时,曾玉梅来了,问他钱对不对,他说对。曾就把手中的黄色纸口袋交给“喳闹”, “喳闹”提着纸口袋就走,刚走几步就被公安人员捉获,他和曾玉梅也同时被捉获。民警当场从曾玉梅交给“喳闹”的黄色纸口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的七包砣状白色可疑物品,从他身旁窗台上查获“喳闹”给的 4 万元人民币。
9 、被告人曾玉梅供述: 2006 年 1 月 12 日 下午,她用手机 86881009 打周勇的手机 13908398806 ,说她进了一批海洛因,问周有无兴趣面谈,周说可以。当晚,她和王颖一起与周勇在曼哈顿见面,她告诉周她进了 500 克 海洛因,问周要不要,周问价格多少,后他们谈好价格每克 80 元,之后就分手了。同月 16 日 13 时许,周用座机给她打电话问 500 克 海洛因准备好没有,她说准备好了,周说等会儿再打电话。然后,她到大坪九坑子找到一个叫“拜儿”的人,说下午有人要 500 克 海洛因,叫他准备一下。 16 时 30 分许,周勇用手机 13908398806 给她打电话,说他马上就过来,她叫周在杨家坪曼哈顿门口等。 10 分钟后,周勇打电话说他已到曼哈顿,她就叫王颖先去陪“喳闹” (周勇)在曼哈顿茶餐厅喝茶。她到九坑子找到“拜儿”,谈好价格后,“拜儿”就将一个 adidas 纸口袋递给她,说里面有四包 50 克 的和三包 100 克 的。她看了一下,纸袋里面一共有七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海洛因,包在一张报纸里。然后,她坐车回到杨家坪。途中,她用手机 86881009 打王颖的手机 13752984494 ,谎称“喳闹”要还 4 万元,叫王颖清点一下。之后,她又叫王颖把电话给“喳闹”, “喳闹”接过电话后,她就叫“喳闹”把钱给王颖清点一下。于是,她来到曼哈顿茶餐厅与王颖和周勇见面。见面后,她问王颖钱清好了没有,王说清好了。然后,她将 adidas 纸口袋里装的海洛因合着纸袋一起交给了周勇,周拿着海洛因便起身走了,刚走几步,他们就被民警捉获了,当场查获放在王颖座位旁边窗台上的 4 万元人民币。
1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998 )中区刑初字第 221 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少年管教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玉梅 1998 年 5 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3 年 1 月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玉梅贩卖毒品海洛因 519 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曾玉梅辩称自己是受周勇的引诱贩毒,其辩护人提出曾玉梅在贩毒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购毒人员周勇的证词、被告人曾玉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案发前即 2006 年 1 月 12 日,是曾玉梅主动打电话联系周勇面谈交易毒品的事,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曾玉梅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同舍房的犯罪嫌疑人张习会故意杀人案,并检举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曾玉梅在协助侦破张习会故意杀人案中未起主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其检举另一起毒品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尚未查证属实,其立功亦不能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曾玉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毒品大量掺假,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毒品含量低,且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曾玉梅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玉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摩托罗拉 V 3 黑色翻盖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小铜称二把及毒品海洛因 519 克 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甄渝江
代理审判员 洪 涛
代理审判员 刘用辉
二 ΟΟ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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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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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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