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6 )渝五中刑初字第 40 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曾玉梅,曾用名姜时,绰号“三妹”,女, 1969 年 1 月 11 日 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新华背街 18 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三村 29 号 2-2 。 1998 年 5 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3 年 1 月刑满释放。 2006 年 1 月 16 日 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石宗初,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 2006 ) 4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玉梅犯贩卖毒品罪,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玉梅及其辩护人石宗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书指控: 2006 年 1 月 12 日 ,被告人曾玉梅与周勇电话商定以每克 80 元的价格贩卖 500 克 海洛因给周。同月 16 日下午 1 时许,曾与周电话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曼哈顿茶楼交易,曾即安排王颖到曼哈顿茶楼与周接头并负责收取毒资 4 万元。当日下午 4 时许,王颖与周勇在该茶楼见面后,曾电话叫周将毒资交给王,周将 4 万元毒资交给王,王清点后将其放在座位窗台上。后曾提着七包海洛因到曼哈顿茶楼将毒品交给周,三人即被公安人员捉获,从王颖座位窗台上缴获毒资 4 万元,从周勇处缴获海洛因 7 包(净重 519 克 )。之后,公安人员在曾玉梅、王颖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三村 29 号 2-2 号查获白色可疑粉末 3500 克 ,小铜称两把。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搜查、扣押笔录,毒品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曾玉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曾玉梅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玉梅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曾玉梅辩称,自己是受周勇的引诱贩毒,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曾玉梅在贩毒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其毒品含量低,且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 年 1 月 12 日 ,被告人曾玉梅与购毒人员周勇(另案处理)商定,由曾玉梅以每克 80 元的价格贩卖 500 克 海洛因给周勇。 1 月 16 日 13 时许,曾玉梅与周勇电话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曼哈顿茶楼交易,曾随后安排其男友王颖(另案处理)到曼哈顿茶楼与周接头并负责收取毒资 4 万元。当日 16 时许,王颖与周勇在该茶楼见面后,曾玉梅电话告知周勇将毒资交给王颖,周即将 4 万元毒资交给王,王清点后将其放在座位旁的窗台上。随后,曾玉梅提着七包海洛因来到曼哈顿茶楼将毒品交给周勇,曾玉梅、周勇、王颖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从王颖座位窗台上缴获毒资 4 万元,从周勇处缴获海洛因 7 包(经称量净重 519 克 )。之后,公安人员在曾玉梅、王颖住处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三村 29 号 2-2 号卧室衣柜内查获白色可疑粉末 3500 克 ,从客厅电视柜内查获小铜称两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 2006 年 1 月 13 日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家住杨家坪劳动村的“三妹”及其男友贩毒,近期有一批毒品出售。经公安机关初查,“三妹”真名曾玉梅,其男友名叫王颖,二人均有贩毒前科。 2006 年 1 月 16 日 下午,公安机关获悉曾玉梅、王颖将在杨家坪劳动村有一次贩毒活动。公安机关遂派员赶至该地布控。当日 16 时许,王颖出现在杨家坪曼哈顿茶楼外与一穿皮衣的男子见面后,将该男子带至杨家坪曼哈顿茶楼。约半小时后,王接到一电话,将电话交给穿皮衣的男子接听。接完电话后,穿皮衣的男子将一包用报纸包的东西递给王,王打开从里面拿出钱进行清点。几分钟后,曾玉梅提着一黄色纸口袋到曼哈顿茶楼同王颖和穿皮衣的男子见面。穿皮衣的男子接过曾手中的黄色纸口袋起身离开时,公安人员即将曾玉梅捉获。
2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 17 时许从被告人曾玉梅的住处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三村 29 号 2-2 号卧室衣柜内搜查并扣押可疑粉末 3.5 公斤,从客厅电视柜内搜查并扣押小铜称两把。当庭出示上列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曾玉梅辨认无异议。
3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 17 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曼哈顿茶楼当着被告人曾玉梅的面,从其男友王颖身边的窗台上提取到用报纸包在一起的四扎新版佰元人民币共计 4 万元。当着曾玉梅的面,从其右手中提取号码为 86881009 的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当着周勇的面,从其右手中提取七砣用白色塑料纸分别包裹,用一张报纸包在一起,放在一个黄色 adidas 手提纸口袋里的白色可疑物。当着王颖的面,从其裤包内提取号码为 13752984494 的摩托罗拉 V 3 黑色翻盖手机一部。当庭出示上列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曾玉梅辨认无异议。
4 、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当着被告人曾玉梅及周勇的面,对其持有的七包白色可疑物进行称量,分别净重 104 克 、 104 克 、 101 克 、 54 克 、 54 克 、 52 克 、 50 克 ,共计 519 克 。当着曾玉梅的面,对其持有的白色粉末进行称量,净重 3500 克 。
5 、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书证实:将被告人曾玉梅贩卖给周勇的七包可疑毒品编号为 1 — 7 号,将从曾玉梅家中查获的可疑粉末 3500 克 编号为 8 号,分别取少许进行定性分析。结论,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5 号、 6 号、 7 号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和海洛因,海洛因含量分别为: 1.9% 、 1.9% 、 1.4% 、 1.7% 、 1.6% 、 1.2% 、 1.7% , 8 号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MDMA 、咖啡因等常见毒品。
6 、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曾玉梅的小灵通(号码为 86881009 )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 20:50 分、 23:36 分, 1 月 13 日 14:05 分三次与周勇的手机(号码为 13908398806 )通话,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 17:20 分与王颖的手机(号码为 13752984494 )通话。周勇的手机(号码为 13908398806 )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 16: 32 分、 16:48 分两次与曾玉梅的小灵通(号码为 86881009 )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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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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