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2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社水,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大围村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5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记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塘肚村8号。1996年11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8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执行至2001年4月10日止。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龙善,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坤,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湾角村1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石清,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国村委会下围村2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志明,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湾角村10号。200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戴学之,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军,曾用名陈亚军,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围仔三村22号之2。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记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清新县禾云镇新平村委会围仔三村22号之2。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陈志坤、陈石清、陈志明、陈志军、陈记钊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陈志坤、陈石清、陈志明、陈志军、陈记钊及被告人陈记新的辩护人李龙善、被告人陈志明的辩护人戴学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初,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陈志坤、陈石清、陈志明、陈志军、陈记钊等人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等地,相互纠合,飞车抢夺作案8次(其中1次为犯罪预备),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社水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53万余元;被告人陈记新抢夺作案4次(其中1次为犯罪预备),抢得财物53万余元;被告人陈志坤抢夺作案1次,抢得现金50万元;被告人陈石清抢夺作案2次,抢得财物1万多元;被告人陈志明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9000余元;被告人陈志军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9000余元;被告人陈记钊抢夺作案1次,抢得财物7000余元。该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陈志坤、陈石清、陈志明、陈志军、陈记钊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社水当庭称其认罪态度好,退赔了大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记新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记新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次抢夺犯罪,也没有参与分赃,不应对该笔抢夺犯罪的50万元承担责任;2、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志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志明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石清、陈志军、陈记钊均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初,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陈志坤、陈石清、陈志明、陈志军、陈记钊等人与高家驹、刘镜全(另案处理)相互纠合,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等地,飞车抢夺作案8次(其中1次为犯罪预备),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社水为主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53万余元;被告人陈记新为主抢夺作案2次,为从抢夺作案1次,抢得财物53万余元,还有1次为犯罪预备;被告人陈志坤为主抢夺作案1次,抢得现金50万元;被告人陈石清为主抢夺作案2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1万多元;被告人陈志明为主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9000余元;被告人陈志军为主抢夺作案3次,抢得财物共计价值9000余元;被告人陈记钊为主抢夺作案1次,抢得现金6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3月初,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合谋来长沙抢夺作案,由陈记新将其摩托车从广东托运至长沙。同月9日下午4时许,二人骑摩托车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城门前路段,王社水骑车,陈记新动手抢走正在横穿公路的被害人莫建平装有现金34000余元等财物的提包。事后,二人平分赃款并均已挥霍。
2、2005年8月初,被告人王社水、陈记新又合谋到湖南常德市抢夺作案,由陈记新将其摩托车从广东托运至常德。同月11日晚9时许,二人骑摩托车窜至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桥南家电城,王社水骑车,陈记新动手抢走被害人王勤发所背的装有现金5000余元及1台白色的“TCL”手机等物品的挎包。事后,二人平分赃款并均已挥霍。
3、在常德抢夺作案以后,被告人陈记新潜逃回广东,被告人王社水、陈志军将陈记新的摩托车托运至长沙。2005年8月17日,陈记新又带着被告人陈志坤、陈记钊从广东赶至长沙与王社水等人会合并商议分组外出抢夺作案,约定:次日上午,先由王社水、陈志坤二人骑陈记新的摩托车外出抢夺,下午再由陈记新、陈记钊骑该摩托车抢夺。次日上午9时许,王社水驾驶陈记新的摩托车带着陈志坤窜至长沙市三湘大市场电器城附近的农业银行寻找作案机会,陈志坤在银行内看到被害人程果、伍静、罗志强等人在取钱,随即从银行出来告知王社水,待程果等人出来后就伺机抢钱。上午10时许,当程果等三人从银行提取现金50万元行至银行旁电器城5栋60号门前的车边时,王社水骑车带着陈志坤突然窜出,趁程果开车门不备之机,陈志坤动手抢走程果手中装有现金50万元的提包并迅速逃离现场。二人逃至长沙市星沙开发区后,王社水通知陈记新等人赶到星沙会合,王社水、陈志坤均分了赃款后,分给陈记新6000元。当晚,陈记新将作案用的摩托车托运回广东,三人也随后潜逃回广东。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社水家中及亲属处、被告人陈志坤及亲属朋友处共追回赃款26672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金项链2根、手机1台、摩托车1台并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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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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