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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行政拘留状告公安分局败诉 (2006)路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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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16 8:35:57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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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2005年10月10日作出的黄公(治)行决字〔2005〕第349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倪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户: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900101040015916,执收单位代码030101)。
审 判 长 彭 妙 富
审 判 员 汪 华 富
代理审判员 叶 帆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 立 群
附件:
本案判决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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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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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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