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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票据权利纠纷案 (2007)威环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0-18 14:50:43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三、驳回被告长芦公司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其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等损失33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363元,合计463元,由被告长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术 方

  审 判 员   蔡    利

  审 判 员   张 燕 春

  二○○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 艳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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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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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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