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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公司大型集装货车撞倒现役士官 (2006)莲民初字第1027号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0-22 10:33:48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被告宁波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鲁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79288.2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98700元,尚须支付180588.24元;

  二、驳回原告张鲁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其他诉讼费用2500元(含鉴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852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宁波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负担6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伟

  审  判  员     林旭红

  审  判  员     詹 强

  二 0 0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 员     纪伟琴

  赔偿清单

  1、医疗费246966.44元,其中伙食费等26387.70元与本次外伤无关,另26612.40元住院费无法认定;

  2、护理费27297.60元,(660天×41.36元/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6210元,(414天×15元/天);

  4、残疾赔偿金78211.20元,(16294元/年×20年×24%);

  5、鉴定费500元;

  6、交通费4500元,住宿费603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37928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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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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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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