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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纠纷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07)莲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1-5 10:18:47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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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莲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根妹,女,1957年6月23日生,江西永新人,农民,住永新县文竹镇文竹村文竹自然村169号,系本案被害人周文人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雄明,外号“雄古”,男,1976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神泉乡珊田村元坊自然村。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被告人颜武生,外号“三六九”,男,1975年8月16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神泉乡珊田村3组。2002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厚华,外号“麻袋”,男,1985年6月29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琴亭镇西门村。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3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被告人颜叶龙,外号“老金钢”,男,1987年3月24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神泉乡珊田村吴岭自然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小雄,外号“仔个银”,男,1987年12月16日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琴亭镇六模村黄天垅1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4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志平,男,1989年1月16日生,高中文化,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神泉乡周屋冲村2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智慧,外号“咯哩”,男,1975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汉族,经商,户口所在地为莲花县琴亭镇贺家屋72号,住本县神泉乡段坊村。因敲诈勒索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200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雄明、颜叶龙、颜武生、周志平、尹小雄、贺厚华犯故意伤害罪,贺智慧犯窝藏罪,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根妹以刘雄明等人故意伤害其儿子周文人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祖来、书记员周爱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根妹及其诉讼代理人贺新华,被告人刘雄明、颜武生、贺厚华、颜叶龙、尹小雄、周志平、贺智慧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唐志军(公诉机关称另案处理)的母亲与被害人周洪波的父亲因琐事发生纠纷。当日下午5时许,在犯罪嫌疑人唐志军、刘国华(公诉机关称另案处理)的纠集下,被告人刘雄明、颜武生、颜叶龙、周志平、尹小雄、贺厚华和犯罪嫌疑人颜小亮、贺春强、谭生怀、刘松、王斌、江文华(公诉机关称均另案处理)等一行三十余人,分骑十余部摩托车,持手铳、刀、木棍、螺纹钢、钢管等凶器来到莲花县三板桥乡山口垅村山口垅餐馆,将准备吃饭的被害人周文人、周洪波、周新忝等人打伤。周文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害人周文人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周洪波、周新忝的伤情均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贺智慧明知刘雄明、颜叶龙等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并帮助其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雄明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智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根妹诉称:2006年10月11日,以上诸被告人伙同三十余人在山口垅餐馆将其儿子周文人打伤,虽经医院竭力抢救,其儿子周文人仍于当月17日死亡。据此,要求判令诸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计87611.6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刘雄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没有表示异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赔偿。

  被告人颜武生、颜叶龙、周志平、尹小雄、贺厚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只是除被告人颜武生外,均称未带凶器;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均表示愿意赔偿。

  被告人贺智慧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他没有参与侵害被害人周文人,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唐志军得知其母亲在神泉乡界化垅砖厂捡垃圾时与砖厂老板周鹏元发生纠纷后,便邀集了四、五个人到砖厂将周鹏元打伤,周鹏元随即打电话给其儿子周洪波,周洪波从永新文竹赶到砖厂后便打电话回永新,要其表哥周小斌多带几个人来莲花,当周小斌等人赶到后,便与周小斌等十人来到珊田村找唐志军,因在唐家未找到人,与周小斌一起来的周新忝和周文人就动手打烂了唐志军家的一扇门和两个窗户的玻璃,后被公安人员劝回。在得知唐志军家被砸之后,于当天下午五时许,犯罪嫌疑人唐志军、刘国华、颜小亮和被告人刘雄明纠集被告人颜武生、颜叶龙、周志平、尹小雄、贺厚华等共三十余人手持铳、刀、螺纹钢、钢管等凶器,分乘多部摩托车沿319国道永新方向寻找,结果在山口垅餐馆找到了准备在此就餐的周洪波等人,于是冲进去对周洪波等人一阵乱打,直至将周洪波、周新忝、周文人打倒在地后才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文人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0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文人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周洪波、周新忝均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贺智慧在明知被告人颜叶龙等人参与了发生在山口垅餐馆的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告人颜叶龙在其战友家住宿,帮助颜叶龙及犯罪嫌疑人贺春强逃至茶陵,并安排犯罪嫌疑人刘松、贺军军、王斌及被告人周志平躲在坪里聚香楼餐馆。

  另查明,被害人周文人,曾用名周文仁,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江西永新人,农业户口,住永新县文竹镇文竹村委文竹自然村16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根妹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7181.60元,误工费94.78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250天×7天),护理费189.56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250天×7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6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7795.0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1299.17元×6个月),死亡赔偿金71700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20年),合计8751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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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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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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