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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二妇女被骗遭拐卖 (2007)莲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1-8 16:05:3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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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莲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艳霞,又名杜彦霞,女,1963年12月29日生,小学文化,汉族,农民,家住莲花县良坊镇富民村,暂住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6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正林,男,1960年4月12日生,小学文化,汉族,莲花县大众公交公司职员,家住莲花县良坊镇富民村,暂住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6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与被告人杜艳霞系夫妻关系。

  辩护人郭波,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200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艳霞、李正林犯拐卖妇女罪,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金娇、贺祖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艳霞、李正林及其辩护人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艳霞在株洲火车站候车室将孕妇舒淑英骗至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其出租屋。2006年10月上旬的一天,杜艳霞又在长沙火车站将花花骗至莲花商品大世界其出租屋,然后由被告人李正林、杜艳霞将两受害人控制在其出租屋不让出门。2006年10月20日李正林、杜艳霞带受害人到长沙火车站上了南昌至北京西的火车,准备将两妇女卖到河北省邢台市。在火车上,两受害妇女向南昌铁路乘警支队报警,李正林、杜艳霞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艳霞辩称,孕妇舒淑英是来我这里生小孩,我们说好了生了男孩就给我当孙子,女孩我就不要。花花是请来卖票的,是我到莲花汽车站接过来的,她卖了一天票,50元钱都搞不清,后来,她请我帮她找个对象,我就带上她去邢台。花花的假身份证、户口本是花花叫王老头去办的,我们没有限制她们两个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李正林辩称,我们去邢台的目的是带我老婆去看病,我们让舒淑英去邢台生小孩,小孩给我老婆的姐姐,花花是叫来在我公司卖票,这次是顺带她一起去检查身体,她脑子不太好,我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辩护人郭波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艳霞分别在株洲火车站、长沙火车站将舒淑英、花花骗至莲花商品大世界其出租屋,被告人李正林、杜艳霞将两受害人控制在其出租屋不让出门,然后准备将她们卖到河北邢台,均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二、本案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有排他性,存在众多疑点,其理由是:1、舒淑英、花花是如何来到莲花的,被告人李正林并不知情,根据两被告人当庭供述完全存在是自愿来的可能性;2、缺乏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舒淑英、花花实施了控制人身自由的行为;3、被告人李正林对假户口一事根本不知情;4、被告人李正林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要求侦查人员重新作笔录,可侦查人员不予理睬。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艳霞在株洲火车站候车室将在椅子上睡觉的流浪人员舒淑英(怀有身孕)骗至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其出租屋。2006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杜艳霞在长沙火车站将被害人花花骗至莲花县商品大世界其出租屋。两被害人被骗来后均被控制在两被告人的出租屋里。期间,被告人杜艳霞请人伪造了受害人花花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200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杜艳霞、李正林带着两受害人在长沙火车站上了南昌至北京西的T146次列车,准备将两受害人拐卖到河北省邢台市。由于受害人花花报警,被告人李正林、杜艳霞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花花的陈述证实,我是在长沙火车站被一个老头和一个妇女带到一旅社,第二天晚上被这两个人带上一辆车,坐了几个小时的车后被送到那个妇女的家里。当时,还有一个怀了孕的妇女也被控制在她家二楼,在这妇女家十多天,她经常打我,威胁我不能出家门,不能和外面的人打招呼。我听到两被告人说要把我和那个怀孕的妇女卖到外面给别人做老婆。这次在出门前,那个女的和那男的交待我们不能说话。在火车上,我见到乘警,就叫了救命。乘警发现后,才把那个女的和她老公抓了。

  2、被害人舒淑英的陈述证实,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我躺在株洲火车站候车室的椅子上,有一个中年妇女叫我去旅店休息,于是,我跟她到了一个小旅店,我刚睡不久,就被这个妇女拉上车被送到她在莲花县的家里,到了她家后,她就把我关在她家里了,大门永远是锁着的,我只能呆在房间里,不让我外出,规定我不准哭,不准叫,就这样在她家里关了近一个半月,后来,她对我说给我找老公。同时证实花花是半个月前被杜艳霞骗来的,杜将花花叫做“小兰”,杜艳霞和她老公还在一天晚上把我和“小兰”带去照相,说是办身份证。

  3、书证证实,被告人杜艳霞请人伪造了被害人花花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

  4、书证火车票证实两被告人拐卖妇女的目的地是河北省邢台市。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假身份证、假常住人口登记卡、火车票、被害人花花的照片4张和舒淑英的照片5张的持有人均是被告人杜艳霞。

  6、被告人杜艳霞在侦查阶段就两受害人的来历,两被害人被控制的情况,假身份证、假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来历和带两害人去邢台的目的均作了相关供述。

  7、被告人李正林在侦查阶段就两受害人的来历、两受害人被控制的情况和带两受害人去邢台的目的亦作了相关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艳霞、李正林以出卖为目的,先由被告人杜艳霞拐骗被害人舒淑英、花花到家,然后由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控制在家,最后由两被告人共同将两被害人运送到河北省邢台市出卖,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运送被拐卖妇女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向警方求救,致使两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艳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正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关于其不是拐卖妇女的辩解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郭波关于指控被告人李正林缺乏证据以及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艳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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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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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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