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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贪污挪用公款资金获徒刑 (2007)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1-14 15:35:1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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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庆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挪用公款的第一起:我和姚鸿熙没有商量过挪用公款,第二起:我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借款,个人还的款;挪用资金的第一起:事实是经煤研所的法定代表人王秀元的同意,款由商贸公司代收的,第二起:商贸公司借我的钱,我急用钱从商贸公司借的钱;贪污罪的第一起:6000元钱让我给职工发奖金了,第二起:为了公司的业务,钱已经支出,无票据只有开假票冲帐。

  被告人陈庆华的辩护人辩称五十万元贷款用于购买阿丽亚娜公司的设备,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庆华与姚鸿熙二人有合谋作为出资的事实,即使姚有用于个人投资但并不能反映陈庆华也合谋参与了。他虽然参与贷款,但仅是按照领导意图办事,作为下级他无权向上级打听或质问钱的用途,所以不能认定陈庆华构成挪用,“伙同”之说也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10万元基于“票据法”“合同法”等规定,也反映出陈庆华不是挪用。挪用资金130万元的问题也不成立,飞龙公司100万元是公司同意借用帐户代收;30万元被告人无挪用资金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因此,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陈庆华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挪用公款

  1、1995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庆华在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所长姚鸿熙(已被判刑)的伙同下,利用担任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西关办事处贷款50万元,将该款挪作二人入股金使用,进行营利活动,1996年11月将该款归还。

  2、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庆华利用其担任徐州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煤炭工业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借款10万元,后将此款转至徐州巨鑫鞋业有限公司提取现金,用于其个人出资购买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陈庆华于2000年9月11日、2001年9月4日分两次将该款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庆华的供述,证实开办康力宝公司的过程及签定四人合伙协议的经过。1995年10月,其和姚鸿熙各拿5万元,姚鸿熙从建行贷款50万元,共60万元,姚到厦门交给沙东强,作为其二人的入股款,由沙购买设备。

  2、证人沙东强证言,证实其和姚鸿熙、陈庆华等人合资办康力宝公司的经过。自己是外商的身份,实际并没有什么钱,外资160万元是姚鸿熙、陈庆华、王建松和自己各占一份,每人出资40万元,共计160万元,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1995年,姚鸿熙到厦门给其送60万元汇票,作为姚和陈庆华的投资款。具体该款怎么来的,其不清楚。

  3、同案姚鸿熙的供述,证实1995年至1996年间,与“港商”沙东强合作,筹建中外合资企业康力宝公司的经过。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煤研所作为中方出资40万元,外方出资160万元。其和沙东强、陈庆华、王建松四人又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每人出资40万元共同组成外资的160万元。1995年10月,其以康力宝公司名义在建行贷款50万元,加上自己和陈庆华各出5万元,办理了60万元汇票,到厦门交给了沙东强,用于购买纯净水设备。沙东强在徐州商贸洽谈会签订协议后,就对我们讲,没有那么多钱,让我们以个人名义入股,我和陈庆华个人都没那么多钱,我就去徐州建设银行贷的款,以康力宝公司名义贷款50万元。

  4、证人王建松证言,证实开办康力宝公司及四人签订合伙协议的经过,其个人的入股款40万元已全部交给沙东强了。姚鸿熙、陈庆华的入股款怎么给沙东强的其不清楚。

  5、证人拾勇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发现阿丽亚娜公司有一笔大约50万元的托收利息单,后来了解到1995年10月康力宝公司成立后,有人从建行淮西办事处贷款50万元,当时姚所长和陈庆华存5万元,总计60万元,汇付东山劳斯家具公司。1996年的下半年,姚所长给其说明了贷款50万元的情况,大致说这60万元是他和陈庆华两个人的入股钱,姚让其将他的5万元想办法还给他。

  6、证人张承君证言,证实1995年下半年姚鸿熙、陈庆华以康力宝公司名义从建行贷款50万元,煤研所作担保。

  7、证人耿海莉证言,证实自己没有和沙东强、王建松、陈庆华私下签合同经营做生意,对其丈夫姚鸿熙的事一无所知。合伙经营合同上耿海莉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

  8、书证:合伙经营合同复印件。内容主要是,耿海莉、陈庆华、沙东强、王建松四人各出资40万元共同投资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份。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1995年10月31日前交给合伙负责人,再由合伙负责人投入或代购设备投入。

  9、康力宝公司向建行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证实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30日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徐州西关办事处贷款50万元,借期自1995年10月30日至1996年4月29日,担保单位江苏省煤矿研究所。

  10、汇票委托书,证实60万元汇票的办理情况。1995年10月31日,由康力宝公司汇往东山劳斯公司。

  11、关于建行50万元借款借据的说明、阿丽亚娜公司记帐凭证,证实康力宝公司1995年10月在建行的50万元借款1999年3月31日入帐。

  12、徐州市工商局出具的徐州市康力宝食品饮料申请登记表、江苏省政府批准证书(苏府资字[1995]S230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徐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1995)第205号文件复印件,证实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28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于1995年10月8日向徐州市工商局申请登记。

  13、徐州市工商局出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材料复印件,证实徐州康力宝饮料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200万人民币,其中中方出资额为40元人民币,占20%,外方出资额为160万人民币,占80%;中方以现汇40万元人民币一次投入,用于流动资金及厂房改造,外方以16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购买设备投入;合营公司的董事长是姚鸿熙。

  14、变更登记申请书及(1996)徐工商企名字第013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证实1996年3月14日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徐州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

  15、徐州市审计事务所徐审所验字(1996)第006号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阿丽亚娜公司记帐凭证,证实1996年2月28日,徐州市审计事务所对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公司进行验资。中方煤研所的出资40万元已全部到位。外方华裕行于1996年1月底以购买设备的形式共出资160万元。双方均按合同缴足合同规定的注册资本的100%。

  16、关于沙东强、王建松退股的决议及董事会纪要,沙东强提供的福建省东山县工业企业统一发票NO006651、NO006653、NO006653共计1966848.75元,证实:1996年7月20日,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沙东强在为阿丽亚娜公司购买设备时隐瞒真相、虚报价款问题作出决议。该决议中说明了沙东强从上海购买国产设备冒充进口设备,该设备仅价值98万元。沙东强同意退回公司总款100万元,并辞去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全面接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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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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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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