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0日,阿丽亚娜公司召开特别会议,决定同意沙、王同时退股,以偿还公司损失。原外商股份全部转为中方股东管理。
1998年12月25日,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形成一份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决定由外方提出中止合营合同,外方不再将其原投资收回,合营公司所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善后事宜均由中方负责。并由中方支付外方6.4万元作为补偿。
17、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中共江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委员会及徐州市委的有关文件、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托书等,证实江苏省煤矿研究所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姚鸿熙1995年起任煤研所所长,1995年9月8日,姚鸿熙受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派任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18、有江苏省编制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苏科条[2002]253号文证实:江苏省煤矿研究所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被告人陈庆华的干部履历表证实:陈庆华为国有全民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
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托书等1995年9月8日,姚鸿熙受江苏省煤矿研究所委派任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庆华任徐州康力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19、证人储祥辉的证言证实:1999年的3月16日,陈庆华以阿丽亚娜饮料公司的名义向其所在的煤炭工业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借款10万元,并签订的借款协议,后来陈将10万元钱连本带息还给其单位。
20、证人张承君的证言证实:大约99年2、3月份的时候,陈庆华用张承君经营的巨鑫鞋业公司的帐户转过10万元钱,这10万元事从煤炭部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帐上转来的。
21、借款协议证实: 1999年3月6日陈庆华以阿丽亚娜饮料公司的名义与煤炭工业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签订了借款10万元的协议
22、煤炭工业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财务凭证证实: 1999年3月16日,陈庆华以阿丽亚娜饮料公司的名义从煤炭工业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借款10万。2000年9月11日、2001年9月4日,阿丽亚娜分别还款56200元、53000元,连本贷息共计还款109200元。
23、徐州建设银行淮西支行出具的证据证实1999年3月16日,煤炭工业徐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转巨鑫鞋业有限公司10万元,当日被巨鑫鞋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出。
24、江苏省煤矿研究所苏煤研所字(1997)第18号文、阿丽亚娜饮料公司的财务接交证明、江苏省煤研所的党委会记录结合王相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陈庆华1997年4月28日被煤研所委派至阿丽亚娜饮料公司担任总经理,直至1999年3月底,陈庆华仍在阿丽亚娜饮料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履行相关职责。
(二)挪用资金
2004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庆华利用其担任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借款的名义将本单位资金30万元挪作私用,并用其中的2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徐州市湖北路金达花园望湖大厦商品住宅一套。案发后,该商品住宅产权证明被九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庆华的供述证实:2004年12月份我以借款的形式从阿丽亚娜经贸公司借款30万元,由公司的会计王传辉分二次打进我交通银行的卡上,一次打进11万元,一次打进19万元,我用从公司借的钱用于我个人购房了,付房款26万元,还剩几万元。另外阿丽亚娜经贸公司借了我的钱,我认为可以对冲。
2、证人王传辉的证言证实:他作为经贸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从2004年年初到2004年年底,经贸公司共收到龙飞房地产公司还煤研所的土地补偿款100万元,是陈庆华安排这么做的。其中有一部分钱被陈庆华个人借走了,其余的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用掉了。2004年12月底,陈庆华从经贸公司借走30万元,并将这30万元打到其在交通银行的账户上。并证实截至2005年3月份,经贸公司欠陈庆华个人集资款16万元,这部分集资款是挂在应付款科目上;陈庆华所借的30万元挂在应收款科目上,这30万元陈庆华至今未还。
3、证人李玲的证言证实:徐州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收取陈庆华交付的购房款26万元,用于购买其所在金达花园住房一套。
4、有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务凭证证实:从2004年2月至12月,阿丽亚娜经贸有限公司共收到龙飞房地产公司通过徐州市交通银行转入的土地补偿款100万元。
5、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借款单证实:2004年12月30日陈庆华以备用金名义,个人从阿丽亚娜经贸公司借款30万元。
6、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出具的60142860230758307的陈庆华个人信用卡帐单证实:2004年12月29日陈庆华存入190000.00元,2004年12月30日陈庆华存入110000.00元,2004年12月31日陈庆华取款150000元和123258.00元。
7、徐州市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以现金方式收取陈庆华15万、11万共计26万元的购房款。
8、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湖北路金达花园7#-1-1102室的产权所有人系陈庆华。
9、九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陈庆华挪用阿丽亚娜经贸有限公司资金购买的金达花园商品住宅一套已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
10、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苏省科技厅(2002)253号文件证实: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3年3月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1、苏煤研所字(2003)第8号文件证实:2003年6月2日-2005年12月31日,陈庆华为煤研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2、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成员任职证明、公司经理任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徐州阿丽亚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由煤研所、陈庆华等个人共同出资组成,于1999年3月31日成立,陈庆华个人占46.30%的股份、煤研所占36.74%的股份,其余为职工股,法人代表及董事长为陈庆华。
(三)贪污
1、1998年底,被告人陈庆华利用担任徐州阿丽亚娜饮料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该公司处理废旧水桶所得的6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2、1998年10月,被告人陈庆华利用担任徐州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开具17502元的假发票在财务上报销,并将该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该赃款被追回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庆华的供述证实: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于1998年底时由钱伟成负责处理了一批旧的水桶,共卖了7000元钱,钱伟成将其中的6000元交给陈庆华,被陈庆华占为己有。陈庆华于1998年底,在深圳赛格市场购买了一张票号为NO1032283的假发票,带回徐州让阿丽亚娜饮料公司办公室的彭梅帮他填写了17502元的数字,以购买电控配件的名义经姚鸿熙签字在饮料公司报销冲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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