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庆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庆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庆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月六日止)。
二、被告人陈庆华挪用资金3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徐州阿丽亚娜经贸公司;被告人陈庆华贪污的赃款23502元发还被害单位徐州阿丽亚娜饮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马 运 福
审 判 员 杨 平 华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瑞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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