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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2006)寻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1-17 8:49:2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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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被告收取原告钻探费发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工程暂停指令及工程复工指令,原告要求被告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函、原告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收取原告勘探费发票、原告与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要求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新地勘报告数据对原设计图纸予以调整或修改的函件、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追加基础修改费5万元的函件及收取原告增加设计费收据发票、江西鑫业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原告补偿误工损失的申请书及误工费收款收据,原告律师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人的调查笔录、设计图纸、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出具给被告要求被告在1周内重新作出正确的地勘报告的函件、《地基验槽报告》、《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复印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勘察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原告工程停工,工程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图纸,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因被告在原告指定的期限内已作出新的勘探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己另行委托勘探队进行重新勘探而产生的勘探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设计单位要求原告增加设计费5万元而实际收取2万元,故原告应对新增加的2万元设计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仅有3号、8号楼地基勘探数值有误,不应承担整个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因该工程停工是被告勘验质量不符合要求致监理公司责令停工,而非原告过错,故被告应对该工程停工而致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提交帐目表不能证明其利息损失,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被告表示在约定时间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地矿赣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寻乌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设计费2万元、误工费6.652万元合计人民币8.652万元。

  二、驳回原告寻乌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其他诉讼2580费,计人民币7740元,由原告承担元4067元,被告承担3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东

  审  判  员  赖学金

  代理审判员  罗瑞飘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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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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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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