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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器专利权纠纷案 (2007)二中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1-17 9:13:1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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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6753号

  原告北京恩菲通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刚。

  委托代理人梅明喜。

  委托代理人李东。

  原告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法定代表人张兆祥。

  委托代理人杨洪武。

  委托代理人王峥。

  被告北京矿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霖。

  委托代理人李栩伊。

  委托代理人张涛。

  原告北京恩菲通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色研究院)诉被告北京矿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迪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梅明喜,原告有色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洪武、王峥,被告矿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栩伊、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恩菲公司和有色研究院共同起诉称:2001年8月,北京恩菲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恩菲集团)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湿式三效除尘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后,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先后变更为恩菲公司、有色研究院。被告的股东李霖等人曾为原告恩菲公司职工,在离职后成立了被告矿迪公司。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造“高效除尘器”产品,并向原告的客户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矿迪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半成品和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矿迪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应获得专利权。被告已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其次,本案被控侵权物与原告的专利有实质区别,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0日,北京恩菲科技产业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湿式三效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8月22日授予北京恩菲科技产业集团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59070。2005年9月30日,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恩菲公司。2006年12月29日,该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有色研究院。

  “湿式三效除尘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记载为:湿式三效除尘器,包括:上筒体,该上筒体为钢板焊接的筒形体,在上筒体一侧设有进风口,在上筒体的顶部设有出风口,在上筒体下部圆周设有法兰;下筒体,该下筒体为钢板焊接的筒形体,在下筒体下部一侧设有进风口,在下筒体上部一侧设有出风口,在下筒体的上下两端圆周处分别设有法兰,其上部法兰与上筒体下部法兰相固接;锥体,该锥体为钢板焊接而成的漏斗形,锥体的上部圆周设有法兰,其法兰与下筒体下段法兰相固接,锥体的下部设有污水口;     湿式风机,该湿式风机固装在机架上,在湿式风机进风口的壳体内装有通水的喷嘴,湿式风机进风口与下筒体上部一侧设有的出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其出风口与上筒体一侧设有的进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电动机,该电动机固装在机架上,通过轴承座内的轴驱动湿式风机;其特征在于:该除尘器还包括:a、水封,该水封由钢板焊接成漏斗形,水封的上圆周与上筒体下部的内壁焊接,水封的下段设有水封口,在水封漏斗内焊接有三角形挡板;b、旋流器,该旋流器固装在下筒体内,位于其进风口之上和出风口之下,该旋流器的中心为圆形钢板,在圆形钢板的周边均匀分布焊接带有倾角35°-47°的叶片。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A、上筒体,该上筒体为钢板焊接的筒形体,在上筒体一侧设有进风口,在上筒体的顶部设有出风口,在上筒体下部圆周设有法兰;B、下筒体,该下筒体为钢板焊接的筒形体,在下筒体下部一侧设有进风口,在下筒体上部一侧设有出风口,在下筒体的上下两端圆周处分别设有法兰,其上部法兰与上筒体下部法兰相固接;C、锥体,该锥体为钢板焊接而成的漏斗形,锥体的上部圆周设有法兰,其法兰与下筒体下段法兰相固接,锥体的下部设有污水口;D、湿式风机,该湿式风机固装在机架上,在湿式风机进风口的壳体内装有通水的喷嘴,湿式风机进风口与下筒体上部一侧设有的出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其出风口与上筒体一侧设有的进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E、轴承座,该轴承座为前后两个,固装在机架上,在轴承座内设有通过轴承支撑与湿式风机的轴相连的轴;F、电动机,该电工及固装在机架上,通过轴承座内的轴驱动湿式风机;G、水封,该水封由钢板焊接成漏斗形,水封的上圆周与上筒体下部的内壁焊接,水封的下段设有水封口,在水封漏斗内焊接有三角形挡板;H、旋流器,该旋流器固装在下筒体内,位于其进风口之上和出风口之下,该旋流器的中心为圆形钢板,在圆形钢板的周边均匀分布焊接带有倾角35°—47°的叶片。

  诉讼中,恩菲公司和有色研究院为证明矿迪公司制造、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矿迪公司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宏公司)签订的设备定购合同,该合同表明矿迪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向驰宏公司销售了2台“湿式高效除尘机组”,总销售价格为72万元。矿迪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恩菲公司和有色研究院现指控上述2台“湿式高效除尘机组”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诉讼中,根据恩菲公司和有色研究院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矿迪公司销售的“湿式高效除尘机组”实物进行了现场勘验。结合该公证处的勘验情况,本院确认“湿式高效除尘机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a、上筒体,该上筒体为钢板焊接的筒形体,在上筒体一侧设有进风口,在上筒体的顶部设有出风口,在上筒体下部圆周设有法兰;b、上筒体至锥体之间的部分为上下两段以法兰方式连接的筒形体,由钢板焊接,在下段一侧设有进风口,在上段一侧设有出风口,在上段圆周处设有法兰,该部分法兰与上筒体下部法兰相固接;c、锥体,该锥体为钢板焊接而成的漏斗形,锥体的上部圆周处与筒形体下段圆周处以焊接方式相固接,锥体的下部设有污水口;d、湿式风机,该湿式风机固装在机架上,在湿式风机进风口的壳体内装有通水的喷嘴,湿式风机进风口与下筒体上部一侧设有的出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其出风口与上筒体一侧设有的进风口通过管道相连接;e、轴承座,该轴承座为前后两个,固装在机架上,在轴承座内设有一根由轴承支撑的与湿式风机共用的轴;f、电动机,该电动机固装在机架上,通过轴承座内的轴驱动湿式风机;g、水封,该水封由钢板焊接成漏斗形,水封的上圆周与上筒体下部的内壁焊接,水封的下段设有水封口,在水封漏斗内焊接有长条形挡板;h、旋流器,该旋流器固装在下筒体内,位于其进风口之上和出风口之下,该旋流器的中心为圆形钢板,在圆形钢板的周边均匀分布焊接有叶片,从水平角度测量,该叶片为倾角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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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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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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