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上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汉英,又名刘满秀,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于大余县,身份证号码3621221965110141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康市唐江镇横江村兰屋组26号。因本案于2007年2月4日被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秀山,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年秀,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于南康市,身份证号码3621221966122422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康市赤土畲族乡旗山村下坝组63号。因本案于2007年2月4日被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英、郑年秀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6月3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英及其辩护人梁秀山、被告人郑年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英、郑年秀2006年12月14日至21日,伙同“老代”、“平英”、刘芳兰、李太增、刘云山等人(均另案处理),由刘芳兰充当待嫁女,并自称为李燕婷,刘汉英自称刘事芳为女方介绍人,“老代”、“平英”冒充李燕婷的哥哥、嫂嫂,刘云山、郑年秀冒充李燕婷的姨父、姨娘,以及由“老代”找来的一钟姓妇女冒充李燕婷的母亲,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被害人余忠石彩礼及红包钱合计人民币10158元;2006年11月15日至12月3日,伙同叶青莲、卢致萍、廖明英、“老康”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曾太海红包钱计人民币3621元;骗取被害人吕瑞苏红包钱计人民币3246元;骗取被害人谢远茂红包钱计人民币2888元。赃款均未退还。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汉英、郑年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彩礼及红包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同时辩称,对骗取钱物的总额不清楚,给余忠石介绍对象时其没有隐瞒本人的姓名,给吕瑞苏介绍时没有隐瞒本人及廖明英的身份等情况,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秀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刘汉英骗取吕瑞苏钱物的事实不能成立,待嫁女叶青莲本意是想嫁人,刘汉英充当媒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按农村风俗接受正当礼包;2、被告人刘汉英在婚骗活动中是从犯;3、刘汉英的主观恶性不大,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家境特殊,要求法庭从宽处罚。
被告人郑年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其是懵懵懂懂跟得去的,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2月14日至21日,被告人刘汉英、郑年秀伙同“老代”、“平英” (均在逃)、刘芳兰、李太增(均另案处理)、刘云山等人,由患有精神疾病的刘芳兰化名“李芳”充当待嫁女,并带上名为“李燕婷”的假身份证件,刘汉英为女方介绍人,“老代”、“平英”冒充“李燕婷”哥、嫂,郑年秀假称姓章与刘云山分别充当“李燕婷”的姨娘、姨父,“老代”找来一钟姓妇女充当“李燕婷”母亲,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上犹县梅水乡新建村学堂组被害人余忠石彩礼及红包钱合计人民币10158元,其中被告人刘汉英、郑年秀各得款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余忠石的陈述,证明了2006年12月14日,经女方介绍人刘世方(刘汉英)及李运生(李太增)介绍,其与赖华英和谢本林见到一个叫李燕婷(刘芳兰)的女孩,双方见面后表示同意,其给了红包; 17日,李燕婷与刘世方等人来其家看屋场,说好其出12700元聘礼就可以结婚,并写了协议;18日,其付了5900元聘金给女孩哥哥(老代),还给了红包;21日,其付了2000元给女孩及其哥哥。此后,女方的手机一直关机,再也无法联系。
2、证人赖华英的证言,证明了余忠石的姐姐余光招要其给余忠石介绍对象,其与谢本林联系,2006年农历10月13日,其与谢本林、余忠石、唐江老李(李太增)一同到南康,与刘汉英联系后,刘汉英带小李(刘芳兰)过来,介绍了双方的情况,称小李的姨娘(郑年秀)可以为小李的婚事作主,饭后,刘汉英见双方还满意,就讲要发红包,男方给刘汉英及其女儿、郑年秀各20元,刘汉英外甥女6元、李太增、谢本林各40元;第三天,小李、刘汉英、小李哥嫂(老代、平英)、小李母亲(钟某)、姨娘共七人来看屋场,男方给小李120元,小李同伴(罗燕玲)39元,刘汉英、小李哥嫂、小李母亲各60元,给小李姨娘2个60元,小李哥哥还说元旦就让两人结婚;第四天,其和谢本林、余忠石、小李哥哥、刘汉英等人一同去女方家,被带到只有一位老头居住的地方,小李哥哥说这是小李的爷爷,男方给了老人260元,刘汉英、老李夫妇、小李姨娘夫妇(郑年秀、刘云山)各160元,小李490元,小李母亲260元,小李哥嫂各160元。女方讲好元旦让小李嫁过去,包红包作为把婚事谈成了。后来才知被女方骗了。
3、证人谢本林的证言,证明了其曾同赖华英给余忠石介绍对象及被骗的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证人罗诗贵的证言,证明其女儿罗燕玲曾同刘芳兰在上犹以介绍婚姻的方式骗男方钱财的事实。
4、同案人刘芳兰的供述,证明了2006年12月14日下午,刘阿姨(刘汉英)电话叫其过去,给其介绍男朋友,其过去见到一姓余的男子(余忠石),还有郑年秀、刘阿姨的男朋友等人在场,见面前,刘阿姨就叫其不要讲真实身份,其当时说不同意,郑年秀就拉开其,要其讲同意,其才说同意,姓余的给每人发了红包;15日,刘阿姨就讲让老代做其哥哥、平英做其嫂子;17日,老代叫其去姓余的家,同去的还有刘阿姨、郑年秀、平英、罗一莲及一个做其母亲的妇女,平英还交代其要说同意,才会给其买新衣服,每人又得了红包,其得了200多元,其他人60元,其在回来的路上晕车,醒后身上的钱没有了;18日,姓余的讲来其家,其实那里不是其家,但老代总讲其记错了,还称一个其不认识的老头为其爹,姓余的还给那人300元钱,老代给了其一本假户口本,其给男方看了,后来姓余的给了其990元,给老代5900元彩礼;21日,平英要其同去赣州,老代打电话要姓余的给钱买衣服,姓余的给了2000元钱,其只得了200元,老代1200元,平英200元,刘阿姨200元,罗一莲(罗燕玲)200元。其经常会头晕,发怒,曾在赣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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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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