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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夫妻收受贿赂获徒刑 (2007)上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1-26 15:56:0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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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989年7月至2006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骏扬家庭负债为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邢莉、钟方略、曾美燕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钟方略代邢莉为钟骏扬聘请余庆林做律师支付的律师费14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人钟骏扬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钟骏扬关于借钟方艺20万元的辩解。与证人钟方艺的证言证实其自2002年以来先后借过大哥钟骏扬夫妇58万元,其大哥钟骏扬夫妇没有向其及妻子丁瑛借过钱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钟骏扬关于借1960年出生的钟胜房30万元的辩解。与证人钟胜房妻子叶益凤的证言不符,且钟胜房于2004年因突发脑溢血死亡时留下的由其妻子叶益凤保存的借据中没有钟骏扬的借据,该辩解意见无证据印证,亦与情理不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钟骏扬关于借蒋霖猷15万元的辩解。与证人蒋霖猷的证言证明钟骏扬在好几年前借过其十几万元,在钟骏扬第一次出事之前就已还清楚的事实相矛盾,且无其它证据证明未还清,其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骏扬家庭的现有财产为2054825.15元,实际支出为342977元,合法收入为982097.32元,债务为14万元,赃款3.5万元。现有财产+实际支出-合法收入-债务-赃款之后,尚有1240704.83元,被告人钟骏扬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与公诉机关指控认定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钟骏扬曾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5年8月3日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章贡区人民法院(2005)章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钟骏扬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释放证明书》证明了钟骏扬被释放的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骏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即被告人邢莉收受了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共同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均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钟骏扬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虽然被告人钟骏扬向司法机关说明了部分财产的来源,但经司法机关查证仍有巨大的财产来源并不属实,即属于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钟骏扬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邢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骏扬曾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钟骏扬辩称其不构成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解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支持。辩护人谢昌跃、陈福江提出对指控钟骏扬受贿罪不能成立、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在受贿犯罪过程中,行贿人向被告人邢莉送钱是冲着被告人钟骏扬为前线总指挥的职务,邢莉将收受钱物之事都告诉了钟骏扬,钟骏扬明知妻子收受了他人财物,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钟骏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邢莉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邢莉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邢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又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邢莉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邢莉及其辩护人要求对邢莉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为打击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钟骏扬、邢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骏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被告人钟骏扬来源不明的财产计人民币1240704.83元;原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追缴来源不明的财产计人民币1240704.83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邢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赃款3.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  军

  审判员彭修烨

  审判员赖道文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幸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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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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