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上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骏扬,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身份证号36010219661128641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0号。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4年12月7日被拘留,2005年8月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8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昌跃、陈福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莉,女,1970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身份证号36010219700901634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信息中心公务员,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0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9月1日被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200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尧、钟晓燕,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7]03号及上检刑诉[2007]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莉犯受贿罪、被告人钟骏扬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骏扬及其辩护人谢昌跃、陈福江、被告人邢莉及其辩护人张尧、钟晓燕等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钟骏扬、邢莉共同受贿
被告人钟骏扬、邢莉于2003年“五一”期间的一天,在定南九曲山庄收受赣定高速公路PC标段工程承包人罗显宝的妻子胡建华贿赂人民币5000元;2003年9月份的一天,在赣州市文清路“台北春天”餐厅收受胡建华贿赂人民币1万元;2004年元旦前后,在赣州市“二品海鲜”餐馆旁的一条巷子里收受胡建华贿赂人民币2万元。赃款已全部退清。
(二)被告人钟骏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89年7月至2006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骏扬及其妻子邢莉拥有财产共计人民币2054825.15元,同期支出为人民币342977元,合法收入为人民币982097.32元,负债为人民币140000元,尚有1240704.83元被告人钟骏扬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骏扬、邢莉利用钟骏扬担任赣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邢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且具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钟骏扬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告人钟骏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且具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钟骏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同时辩称,其没有收受胡建华的钱物,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邢莉收受了胡建华钱物;其不知罗显宝是赣定高速公路工程的承包人;没有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罗显宝、胡建华夫妻谋取利益;对指控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数额上有较大的出入,其合法的收入会更多,开支会更少,其曾借钟胜房30万元,借钟方艺20万元,借蒋霖猷15万元。
辩护人谢昌跃、陈福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钟骏扬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单薄,无证据证明钟骏扬事先和事后知道邢莉收受了胡建华的钱物,且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证据锁链,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异议,但可能遗漏正当的收入,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可能会更少,请合议庭酌情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人邢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胡建华钱物3.5万元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收受胡建华钱物时,胡建华没有提出请托事项,其没有承诺、实践为胡建华夫妻谋取利益的事实和行为,要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张尧、钟晓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邢莉收受胡建华3.5万元不持异议,但邢莉并没有为胡建华谋取利益,也未向钟骏扬提出为胡建华夫妇谋取利益的要求,且邢莉一贯表现较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钟骏扬及其辩护人、邢莉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钟骏扬、邢莉被指控共同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钟骏扬与被告人邢莉系夫妻。自2002年4月起被告人钟骏扬任赣州市公路局副局长、赣州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同年7月至2004年10月任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前线指挥部指挥。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2002年,罗显宝以广东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参与了赣定高速公路工程的投标,在PC标段中标,中标后,罗显宝与广东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PC标段由罗显宝组织施工,按工程造价的3%-3.5%上缴管理费,罗显宝为PC标段工程的实际承揽人。在体制改革中,广东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晶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罗显宝是2003年3月组建项目部。2003年“五一”长假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钟骏扬、邢莉应罗显宝及其妻子胡建华的邀请与蔡伟朣、龙中洋、司机小钟等在江西省定南县九曲山庄玩,当晚,被告人邢莉收受罗显宝妻子胡建华人民币5000元;200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莉在赣州市文清路“台北春天”餐厅收受胡建华人民币1万元;2004年元旦前后,被告人邢莉在赣州市“二品海鲜”餐馆旁的一条巷子里收受胡建华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邢莉每次收钱后均告知了被告人钟骏扬,并要求被告人钟骏扬叫胡建华不要再送钱给邢莉。胡建华在钟骏扬的电话要求后也没有再送钱给邢莉了。邢莉将收受胡建华的钱物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罗显宝承揽PC标段工程上报的工程计量、预付款支付证书审核表、中期支付证书审核表、百章计量支付审核汇总表等审批、支付手续均有被告人钟骏扬的审批签名。罗显宝承揽的工程于2004年6月完工。案发后,赃款3.5万元已全部退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胡建华的证言,证明其是罗显宝的妻子,罗显宝参加了赣定高速公路PC标段的投标并中了标,钟骏扬是赣定高速公路的副总指挥兼前线总指挥,其于2003年“五一”期间在定南九曲山庄认识钟骏扬妻子邢莉,当晚其送给邢莉5000元,之后二或三个月的一天,其约邢莉出来吃饭,在“台北春天”餐厅送给邢莉1万元,2004年元旦左右,其在“二品海鲜”店旁的一个小巷里,送给邢莉2万元。之后,钟总打电话给其,叫其以后不要再送钱给他们了,事后,其也没有再送钱去了,所送的三次钱都没有退还。送钱的目的是因为工地上的经济比较紧张,想让邢莉跟钟总说说话,希望钟总协调一下,拨点款下来,工作上不要太为难了,工程上加快一点进度,只要钟总范围内的事都会及时批下来,在他那里也不会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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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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