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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com.cn域名争议案 CND-2006000166号案仲裁裁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2-5 10:32:5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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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与中国。由于网络是没有国界的,中国的广大网络使用者在投诉人推出Google搜索引擎一开始就可以享用该服务。为更好为中国用户服务,自2000年9月份起,投诉人为Google搜索引擎推出了中文版。中文版的推出,使广大中国公众对投诉人的访问更便利,并有助于使用者查询各种中文网页。中国网易公司当时就和投诉人签订合约使用Google作为中文专用搜索引擎。通过广大网民的口口相传,Google在中国公众中的知名度与日俱增。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2003年12月12日之前,Google在中国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仅以在中国计算机报刊中发行量领先的《电脑报》的报导为例:2003年8月11日报导指出:“‘Google’是时下最主要的搜索引擎”、“现在的Google每天拥有高达20亿次的使用需求,其发展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可见一斑”、“访问量的持续攀升使Google成为了网络领域内最成功的传奇”;2003年10月6日的文章指出:“Google是众多网民手中的搜索利器”。与其它地方一样,Google在中国也为公众推崇,例如,光明乳业掌门人曾表示,对于用户的品牌忠诚度方面,“Google将是光明的榜样”。在中国媒体中,Google也不断被介绍和提及。仅以《财富》杂志、《商业周刊》杂志以及《北京青年报》和《华夏时报》为例:《财富》:“Google CEO谈创新管理的金科玉律”、“...Google等野心勃勃的媒体巨头”、“Google这样的新锐公司”、“它就像一种纸制的Google”、“为Google喝彩”等;《商业周刊》:“Google公司的著名科学家...”、“搜索引擎Google...正从最优秀的高科技公司挖走数百名顶尖工程师”、“...Google正努力帮助人们浏览世界上所有的图书”等;《北京青年报》:“Google百度 决战中国市场”;《华夏时报》:“Google双雄财富比肩盖茨”。上述事实完全证明了Google在中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Google商标知名度和保护。在2001年,Google即位居世界知名品牌咨询公司brandchannel(品牌频道)的“读者选择奖”的第四位,在2002年和2003年则连续位居第一。据《商业周刊》杂志评选,Google商标2005年的品牌价值达到84亿美元,居于全球最佳品牌第38位,是搜索引擎领域价值最高的品牌。

  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已在众多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俄国、新加坡、瑞士、中国台湾、泰国等。由于证书数量较多,现仅提供部分国家/地区注册证书复印件为例。

  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的2000年,投诉人就已取得GOOGLE商标中国注册,注册号为1451705、1471705、1473896,指定商品/服务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搜索、广告等。可见,投诉人对于Google名称在中国不仅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商号权,也有在先的商标权。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为GOOGEL.COM.CN。后缀“.COM.CN”只是域名的分类和国别代码,起区分作用的是主体部分“GOOGEL”。争议域名的主体“GOOGEL”与投诉人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分析如下:

  (1)两名称由完全相同的六个英文字母组成,仅仅最后两个字母顺序转换。可见,两名称的字母组成相同、整体外观近似;

  (2)根据英文发音习惯,两名称读音近似;

  (3)由于均没有词典含义,因此无法从含义上区分两名称。

  据以上分析,“GOOGEL”与“GOOGLE”非常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构成混淆性近似。

  实际上,GOOGEL是GOOGLE常见的拼写错误。投诉人曾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对“GOOGEL”进行搜索,发现55,000项结果,大多数指向的是GOOGLE。例如,“极速网”题为“Googel推出个人网页服务 存储空间达100MB”的文章实际上介绍的是Google的新业务;有网站文章标题“GOOGEL让KESO郁闷”中“GOOGEL”也被证实为“GOOGLE”之误。可见,公众已对GOOGEL与GOOGLE产生了混淆。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据我们所了解的所有信息,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GOOGEL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其企业名称、商标等与GOOGEL或者GOOGLE没有任何关系。投诉人也未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GOOGEL或者GOOGLE相关的权利。

  4、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在争议域名2003年12月份注册之前,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就已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Google搜索引擎在中国也颇受欢迎,并且知名度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商标、域名近似的GOOGEL为域名,只能理解为出于恶意。

  鉴于GOOGEL与GOOGLE构成混淆性近似且为GOOGLE常见拼写错误,为便于用户更容易获得Google搜索引擎服务,早在2001年,投诉人就注册了googel.com域名,并将其解析到投诉人的www.google.com网站。此外,投诉人还使用www.google.com.cn网站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也就是说,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就已经注册并同时使用着GOOGLE.COM、GOOGEL.COM以及GOOGLE.COM.CN三个域名。被投诉人正是希望从“GOOGLE”为“GOOGEL”构成混淆性近似并为常见拼写错误的事实中获利,从而注册与投诉人的GOOGLE.COM.CN域名相对应的争议域名GOOGEL.COM.CN。

  如果被投诉人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会使那些欲访问投诉人网站的用户误将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作为投诉人的网站;如果投诉人不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则会导致希望获得投诉人提供的搜索服务的公众无法通过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获得投诉人的服务以及其它信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综上,GOOGLE是投诉人科高公司(GOOGLE INC.)的商号,也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所广泛使用和注册的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GOOGEL.COM.CN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GOOGLE一词构成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GOOGEL没有在先权利,其注册争议域名系出于恶意。

  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GOOGEL.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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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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