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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电网猎捕野猪致人触电身亡 (2007)彭刑初字第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2-10 10:40:51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被告人黄桂良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黄桂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女赔偿被害人吴成易死亡赔偿金412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女关于被告人黄桂良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芳

  审  判  员: 何小传

  审  判  员: 陶华安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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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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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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