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假案·入罪·从重·恶判·解铃 |
|
| http://www.dffy.com 2007-12-14 18:49:29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恕同意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老教授协会杨铮、张树义、张淑兰(女)三教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书: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恕同意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严伟国、周帆《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特别是“超出处罚期间所做处罚无效”“法律面前安徽司法厅为何不能人人平等”?忠告计8点都可供被告借鉴、反思。
古语说:“解铃还得系铃人”。我们为什么不能解铃系铃并称?
解铃系铃(一):
贯彻日前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精神。
以贵院(行政、刑事、民事庭均可)为审判机关。
以安徽省司法厅或厅长名义为原告。
以执业律师为辩护人、代理人。
以李利为被告,原告诉被告行贿。如贿赂成立,李利无话可说。否则纵然终审“维持”。李利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仍然口不服心不服;全国律师大多数和法学界难服,懂法的天下人更不可能箝口。
解铃系铃(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最高法院已经提出行政诉讼可以和解。本案为何不能在贵院主导下在安徽地区率先垂范?原、被告双方绝非敌我矛盾。我国官本位体制影响下,难道民官内部矛盾注定不能和谐解决?
本案样板。
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借鉴:
一、深圳律师谢文斌诉广东省司法厅不予注册案。法院运用司法监督权,纠正省司法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援我国人事制度规定律师执业年龄。
二、与本案一模一样,广东省司法厅行使处罚律师的法定权,律师不服诉讼。广州市中级法院2006年制作穗中行终字第44号判决书,依行政诉讼法对广东司法厅2004年粤司罚决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广东省司法厅服判,旋作出《关于恢复××律师执业身份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岂让该院专美于前?
本案根绝。本案或类似案件彻底根绝,取决于我国与国际接轨,实行律师自治制度。律师自治之日,类案根绝之时。但这是未来文明,恕不展开论列,就此打住。
谢谢!
2007年12月8日于京——肥Z73次车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律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