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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案·入罪·从重·恶判·解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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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14 18:49:29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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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李利律师证吊销案终审代理词
本案代理人 七届全国人大安徽代表团 王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以公民身份代理,特别是公开审理本案,谨志谢忱。耄耋曾长时在蚌埠工作,首次在贵院发表辩词。安徽是耄耋逾半世纪的第二故乡,个人概况多是了解的。
全国唯一律师界舆论阵地、中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2007年第五期)拙作《律师证吊销权须慎用》,主观愿望遏止“吊证风”。不胜遗憾,实践证明有人特别是安徽某些人恃权,如风过耳,不屑一顾。天低江淮,眼空无物。既然如此,即使他们有权不坐被告席,耄耋不能不来肥鼓余勇为李利伸张正义,并为律师界(包括律协)鼓呼。
恕公开表态,并愿代多数执业律师严正声明:
2007年9月26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庐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2007年元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皖司罚决第3号,关于李利律师“吊证”决定书。
2007年6月7日司法部司复决第5号行政复议关于维持“吊证”决定书。
上列三法律文书都经不起检验,无法律效力。纵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曾经和现在是耄耋挚爱“婆婆”。
本案歧难:被告依据什么“处罚李利律师”“吊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的另案刑事判决书和阜阳市检察院另案“笔录”,它们能否“证明原告李利向法官行贿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只提供间接证据“吊证”行不行?合法吗?
本案决不是被告说什么“你要能把颍东区法院的判决书推翻,这个处罚也就不存在了”的问题,关键在被告必须主动行动先获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质证,确认李利律师行贿,然后据判行使“处罚”权问题,因为被告是矛盾主要方面。阜阳市法院的另案刑判,被告怎能照搬从重处罚李利律师呢?合肥市法院怎能照搬、“驳回原告李利”即肯定被告“恶罚”呢?为什么被告恃权势压服李利律师,而不凭直接证据合法地对“李利行贿”加以“善罚”或不罚呢?
本案疑焦:
恕借用古诗: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恕叟言无忌:贿证决定一切,足服天下人心。寄望终审解惑,弄假岂可成真?
本案要害:
行政权含括司法行政在内只有“疑权”即怀疑执业律师李利“行贿”法官,不拥有“确”权,既确认贿赂的权力。实际上被告只须一纸直接证据(既法院对李利的刑事判决),说明李利何时(何年何月可日)何地“行贿”,足以铁板钉钉。法院按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有权解释“善判”,原告岂有不服之理。
本案根源:
吊证案出在安徽,耄耋无比痛心并自疚有责。《行政诉讼法》是审理本类案件除宪法外的第一法。几千年来历史记载有过民告官吗?对参与审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耄耋当年想也没敢想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安徽省人大、各级人大代表这些年认真深入宣传宪法、行政诉讼法吗?如果不为中国民主法治、监控行政权,国家何必制定推行《行政诉讼法》?
为什么被告敢于“恶罚”?我国行政官员手中掌握一定权力,模范守法力戒恃权又占几成?自己既是普法组织者又是律师领导者,“吊证”律师难道不等于踩死蚂蚁?以身试法,概源于此。
本案实质:
有如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首次会议闭幕式,耄耋代表安徽人民、全国律师即席置疑:民大还是官大,法大还是权大?近20年后,贵院正审的李利案映射出:权大于法依然、官大于民依然。这决不是全国人民和律师所希望的。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民大于官、法大于权呢?民主、法治、宪政、人权等等,为什么不因为人人即每个人的主观努力,按中共十七大报告新表述:“又好又快”地降临大陆包括江淮大地?
共和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我国司法权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权的司法行政、公安、国安;还有执政党的纪检、政法,从中央到基层,都有权力办案,自然包括律师案。这样,冤、假、错在所难免。纵或本案冤假,也是不奇怪、可谅解的。
为什么敢断本案假案?缘于:①耄耋上世纪即访问太和这个古代楚国都城,认识并了解李利律师不可能故意违法,“行贿”法官。②本案缺乏有效证据。③阜阳颍东区法院的法律文书对李利“无效”,盖非直接证据。并且“送钱”真伪尚存疑问。10月30日被告上诉答辩状所谓“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是强词夺理、蛮不讲理儿之嫌。
为什么敢断本案入罪?行贿是《刑法》罪名。被告所据又未确认李利“行贿”。“上诉答辩状”为什么称李利律师“确已构成向法官行贿”。试问不是“入罪”又是什么?
为什么敢断本案从重?本案宜由安徽省律协处理。处罚有轻有重。本案政府直接处理,难道“吊证”冀图置原告失业还非从重?如果刑事疑罪从无,本案岂非疑贿从重?
为什么敢断本案恶判?被告“恶罚”,一审明知本案无直接证据并经质证认定,岂非“恶判”?如果阜阳三法官各咬李利“给钱10万”,颍东区法院如果认定阜阳三法官各收李利10万呢?一审也相信?
中国,是个公权力特别发育、茁壮、发达国。以律师制度、律师行业为例,可以长时段成为世界范围甚罕见的无律师国。发展即使需要,也必须在公权力卵翼、附属和管治下行存。从本质上看,律师决不含括在公权力之列,而属私权利范畴。所以律师制度在统治者看来,是可以要,也可以不要,一言可存,一言可废的。至于律师行业,那就注定高度危险、危如累卵。而今而后,中国律师事业也只有随民主民权、随权利的成长而成长。这是历史宿命。同发达国没有可比性。
共和国正构建和谐社会。犯罪犯法,一定要惩。非冤假错案一定要办,而冤假错案可免一定要免。结合本案,如终审改判,自符合“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十七大精神,符合刑法第385条、刑事诉讼法第47条、行政诉讼法第3条、律师法第44条第二项的规范。否则,在再审难如上青天的现状下,则本案冤假错就一定不免。
我国律师,建国后三十年仅昙花一现,命途注定较诸民主各国多舛。单就数量来说,邓小平当年说需50万。几十年过去,现有总数多少?安徽占几何?据《法制早报》说,全国仍有206个县一个律师也没有。耄耋当年建议抓紧制定律师法取代律师暂行条例,从律师法出台后。又有不下70%的律师冤、假、错案,包括本案现状在内。
本案是律师案,却寻觅不见律师踪影儿,这怪也不怪?司法部、司法厅复议和决定时,如咨询一下律师岂不更好?但好像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都不存在似的。一审也好像庐阳区、合肥市没有律师事务所似的。律协和律师界对律师案也避之唯恐不及。九九归一,律协不过“二衙门”,律师怕引火烧身。这又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通知》(2004)不是指明:“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送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事实,必须按照权限作出处理”么?接着不是又发了《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么?不是要求“宽严相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么?难道“判决属实”的必要条件不必要?难道对李利可不适用?难道维护中央地方上下级关系,可以说话不算数,打自己耳光?难道李利律师的申辩和《中国律师》的拙文通统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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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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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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