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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取电信互联星空密码 窃取QQ币28万获刑11年 [2006]亭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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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16 21:08:49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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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亭刑初字第075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果果,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阜宁县人,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阜宁县羊寨镇镇西居委会四组1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科,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盐城市亭湖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英村一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徐仁斌,被告人徐科之父。
辩护人孙仁荣,江苏盐城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200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果果、徐科犯盗窃罪,于2006年1 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果果、被告人徐科及其法定代理人徐仁斌、辩护人孙仁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被告人徐科在电脑上解密了中国电信互联星空网,将现值50元、100元不等的消费卡输入到帐户,利用QQ号窃取QQ币。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科通过QQ号及LONG1986081VENT等帐户,窃得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价值人民币33094.4元QQ币。后被告人汤果果趁被告人徐科不备,在徐科的电脑上安装“木马”程序,于2005年5月18日,5月19日,通过TTG8519618等帐户,窃取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价值人民币288742元QQ币,其中价值人民币114407元的QQ币被及时发现并冻结。
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电子数据鉴定报告;4、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果果、徐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科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汤果果在部分犯罪中系未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果果辩称自己并非是用“木马”程序获知电信管理员帐号的;28万的数额是电信公司的人说的,请求法院核实;失窃1个月后电信公司才发现,其本身存在过错;自己是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被告人徐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法定代理人认为QQ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被告人徐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科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徐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电信公司的损失只能作为被告人徐科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徐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3、被告人徐科有立功情节;4、被告人徐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徐科利用其以前在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工作时知道的盐城电信10000号的密码以及被其解密的盐城电信10000号管理员帐号等,修改了33094.4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的密码,从而可以利用获知的充值卡的卡号及自己修改的密码将充值卡进行消费,并将利用充值卡所充的QQ币出售给他人或者直接将充值卡出售给他人。其中2005年4月间,被告人徐科按1:5的比例向他人出售充值卡或用充值卡充得的QQ币,合计价值人民币22700元,得款4540元;2005年5月,被告人徐科先后在互联星空网注册了long198601-vnet等7个帐户,向帐户充值10394.4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进行消费或者通过将充值卡卡号及密码告诉他人以及为他人进行QQ币充值的方式将充值卡进行出售,获得利益。
被告人汤果果趁被告人徐科不备,想办法得知了徐科所解密的盐城电信10000号的帐号及密码,以同样的手段窃取互联星空卡的卡号及密码,于2005年5月,通过注册的tgg519618等帐号,向帐户充值251008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进行消费或通过为他人进行QQ币充值及直接将帐号、充值卡卡号和密码告知他人的方式将充值卡出售给他人。案发时77323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尚未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果果、徐科当庭供认不讳,证人蒙德龙陈述了自己和徐科在网上进行交易,以1:5的比例从徐科处购买QQ币及充值卡的事实,证人李潇陈述了自己知道被告人汤果果、徐科利用知道的盐城电信10000号的管理员帐号与密码盗窃充值卡的事实,证人陈瑶 陈述了自己知道被告人徐科用互联星空的充值卡充QQ币的事实以及自己曾经帮助徐科给他人充QQ币的事实;并且有电子数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科在2005年4月从蒙德龙处得到汇款4540元;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供了被告人汤果果、徐科为实施盗窃而注册的账号以及失窃并充值于其中的充值卡卡号、金额以及这些卡的消费情况;江苏省电信公司互联网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互联星空充值卡在市场上按照卡面金额出售,不进行打折。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徐科平时喜欢上网,初中毕业以后即因为书读不下去便不再上学。其父母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便让被告人徐科跟人学电脑,并找人安排其在电信公司临时工作。被告人徐科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在离开电信公司后,利用自己所学电脑知识实施了盗窃行为,走上犯罪道路。其父母由于不懂电脑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也没有加强对被告人徐科的教育,对被告人徐科实施犯罪行为一无所知。庭审中,被告人徐科的法定代理人对自己教育孩子的方式进行了反思,认识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果果、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果果的盗窃数额中,37734元系通过tgg519619的帐号盗取,但是对于该帐号,被告人汤果果从未有过供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帐号系由汤果果进行注册,因此,该项数额应从被告人汤果果的盗窃数额中予以核减。被告人汤果果在窃取了互联星空充值卡后,将其中一部分以1:10的比例进行了出售,后由于电信公司发现有人盗卡,即将被盗卡号进行冻结,被告人汤果果已经出售的充值卡和没有出售的充值卡中均有部分尚未消费。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果果修改了充值卡密码后,虽然在形式上对充值卡拥有了支配权,但是并没有实际取得充值卡所代表的电信服务,只有在被告人自己进行消费或者将充值卡进行出售,从中获取利益后,才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汤果果没有出售的充值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该认定为未遂,其已经出售给他人,但他人未来得及消费便被冻结的部分,由于被告人汤果果已经从中获得利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未既遂。但是本案中,被告人汤果果出售的充值卡的具体数额无法认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将其已经出售的充值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也认定未遂。因此,在被告人汤果果盗窃的数额中,既遂的数额为173685元,未遂的数额为77323元。被告人徐科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认为,Q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以盗窃QQ币不构成盗窃罪。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徐科在通过秘密手段获知互联星空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后,盗取了互联星空的充值卡。该卡是由江苏省电信公司制作发行对外销售的,用户通过购买充值卡进行相关操作后享受电信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因此互联星空充值卡具有交易性和价值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被告人徐科向他人出售QQ币是其盗得互联星空充值卡后的销赃行为。被告人徐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本应支付相应对价购买的充值卡,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徐科的辩护人提出的徐科系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科抓获后,徐科提供了被告人汤果果的QQ号码。根据徐科提供的汤果果的QQ号码的相关资料,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汤果果,被告人徐科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对该辩护观点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徐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科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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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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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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