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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是否要发放养老金案 (2007)井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2-18 11:09:50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驳回原告胡国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胡国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饶 广 宁

  审 判 员 贺 香 庭

  陪 审 员  周 日 复

  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江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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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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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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