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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前被企业开除 超过仲裁时效判败诉 (2007)五中民终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7-12-27 16:18:40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松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  琴

  代理审判员    申  威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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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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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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