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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以“打的”为借口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 (2007)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1-7 10:29:0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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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两起抢劫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桂元陈述的其驾驶出租车在星子县苏家垱青山嘴遭到三名乘客抢劫的经过、被抢财物与被告人王玉金、洪训元的供述能够吻合。经被害人李桂元辩认(照片),被告人王玉金、洪训元为其中的两名乘客。(2)被害人李焱东陈述的被抢经过,与被告人余光华供述的其伙同雷华林等人在星子县泽泉乡毛子岭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相互印证。

  4、200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伙同雷华林、袁宋平、龚火龙骑摩托车窜至德安县东风大道,被告人余光华骑车送魏月红到县城“打的”。当被告人魏月红乘坐的出租车到达附城小路时,等候在此的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等人蜂拥而上,其中袁宋平和龚火龙手持钢管威胁,被告人等抢走李红光现金100余元及手机一部。

  同日晚,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等上述七人又窜至德安县杨桥路段,拦停秦昌喜驾驶的小货车,采取持钢管威胁和搜身的手段,抢得秦昌喜手机一部及现金1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红光陈述,其于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驾驶出租车在本县附城小路遭到车上乘客伙同路边等候的五、六个年青人抢劫,其中还有人手持棍子样的东西,其被抢走现金近200元及手机等物。(2)被害人秦昌喜陈述,其驾驶货车在杨桥路段被七个年青人拦停后,有人持铁棍,有人搜身,抢走其手机一部及1元钱。(3)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对上述两起抢劫事实的供述基本一致。

  5、2006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魏月红伙同雷华林、袁宋平、龚火龙、王久林(在逃)商议到德安县抢出租车司机的钱。后七人骑摩托车到达德安县附城小路后,被告人余光华按约骑车送龚火龙、袁宋平、王久林到县城“打的”,被告人王玉金、魏月红、雷华林等候接应。当袁宋平、龚火龙乘坐张三根出租车到达附城小路时,两人持刀对张三根进行威胁,抢走现金二百余元和手机一部。后张三根叫来其他出租车司机将准备逃窜的被告人王玉金抓获。

  该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三根陈述了其驾驶出租车在本县附城小路遭到车上乘客持刀抢劫的经过。其还证明在附城小路附近的路边另有两名男子与车上乘客打过招呼。其被抢后叫来其他出租车司机将其中一名在路边等候的男子抓获。(2)张三根辩认(照片),被告人王玉金和雷华林即在路边等候的人。(3)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魏月红对此次抢劫的分工供述一致。被告人王玉金供述的归案经过与张三根的陈述能够吻合。

  另查,被告人王玉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9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此事实有东阳市公安局释放证明书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玉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玉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玉金在共同抢劫中作用较小、地位次要,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魏月红的辩护人提出的魏月红属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玉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在参与抢劫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且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罪行,依法可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玉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余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洪训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魏月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玉金的刑期自2006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余光华的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被告人洪训元的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被告人魏月红的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风   华

  审   判   员     林   辉   辉

  审   判   员     余   金   溪

  二 0 0 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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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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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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