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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以“打的”为借口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 (2007)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1-7 10:29:0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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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德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金,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星子县苏家垱乡金垅村梅坞王160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登科,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光华,曾用名余细老,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星子县泽泉乡长塘村台上宋2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洪训元,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月红,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星子县泽泉乡中垅村樟树魏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水林,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字(2007)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及辩护人黎登科、黄水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10月间,四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打的”为借口,在德安、星子两地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具体事实有:

  1、200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王玉金伙同雷华林、王阳将李连军驾驶的出租车由德安骗至星子县泽泉乡毛子岭后,对李连军进行言语威胁,抢走现金1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2、2006年10月10日晚,四被告人及雷华林、袁宋平、龚火龙、查火金、龚海金、周金华商议抢劫出租车。后被告人余光华、魏月红等六人先到星子县等候,被告人洪训元与雷华林将宋志峰驾驶的出租车由德安县骗至星子县泽泉乡关帝庙,以言语相威胁抢走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230余元;被告人王玉金和龚火龙则在星子县泽泉乡袁家路口,采取用石头威胁的手段,抢走出租车司机黎智刚现金280元及中兴手机一部。

  3、200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王玉金、洪训元伙同龚火龙将李桂元的出租车从星子县城骗至苏家垱青山嘴,以砖头相威胁,抢走现金430余元及手机二部。同日晚,被告人余光华伙同雷华林、袁宋平、查火金在星子县城将李焱东驾驶的出租车骗至泽泉乡毛子岭,以言语相威胁,抢走现金140余元及科健手机一部。

  4、2006年10月12日晚,四被告人伙同雷华林、袁宋平、龚火龙采取相同手段,在本县附城路段抢得出租车司机李红光现金200余元。后七人又在杨桥路段拦截秦昌喜驾驶的小货车,以言语、钢管相威胁抢走现金1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5、2006年10月14日晚,四被告人伙同雷华林、袁宋平、龚火龙、王久林骑摩托车到本县附城后,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骑车送袁宋平、龚火龙、王久林到县城“打的”,其他人在附城路段等候。后袁宋平和龚火龙将张三根驾驶的出租车骗至附城小路,持刀威胁,抢走现金200余元及波导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系多次抢劫。被告人王玉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指控证据有:被害人李连军、宋志峰等的报案陈述,现场照片及辩认笔录、释放证明书等。

  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玉金的辩护人认为,王玉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地位次要,是从犯。且其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案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月红的辩护人认为,魏月红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其犯罪动机是出于好玩,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06年9月28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玉金伙同雷华林、王阳(均在逃)骑摩托车由共青城窜至德安县预谋抢劫。雷华林、王阳以“打的”为借口乘上李连军驾驶的出租车后,被告人王玉金骑摩托车在前方带路。当出租车行至星子县泽泉乡毛子岭时,被告人王玉金等让李连军拿钱并威胁“不拿钱就拿刀来”。李连军被迫交出现金约1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后得以离开。

  该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连军陈述的被抢劫经过与被告人王玉金的供述能够吻合,且被害人指认的现场(照片)与被告人指认的现场(照片)一致。

  2、2006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玉金、余光华、洪训元、魏月红伙同雷华林、袁宋平、龚火龙、查火金、龚海金、周金华(均在逃)等十人骑摩托车从共青至德安县城。经商议,由被告人王玉金、雷华林、洪训元、龚火龙“打的”到星子县泽泉乡后抢劫出租车司机,其余六人骑摩托车到泽泉乡接应。后被告人洪训元和雷华林乘坐宋志峰的出租车先到达星子县泽泉乡关帝庙,以“不拿钱就不客气”等语言相恐吓,宋志峰被迫交出现金约2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后得以离开。被告人王玉金和龚火龙乘坐黎智刚的出租车到达星子县泽泉乡泽泉街道后让黎停车,被告人王玉金下车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让黎智刚拿钱,龚火龙则进行搜身,抢得现金200余元及中兴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余光华、魏月红等人分别将被告人洪训元、王玉金和雷华林、龚火龙接离现场。

  该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宋志峰陈述的其在星子县泽泉乡关帝庙附近遭到两名乘客抢劫的经过与被告人洪训元的供述吻合。(2)被害人黎智刚的陈述则与被告人王玉金的供述相印证,指认的现场一致。经黎智刚辩认,被告人王玉金即当时手持石块之人。(3)四被告人对该次抢劫分工的供述基本一致。

  3、200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王玉金、洪训元伙同龚火龙在星子县城以“打的”为名,将李桂元驾驶的出租车骗至星子县苏家垱乡青山嘴附近后让李拿钱,被告人王玉金从路边捡起一起砖头威胁李桂元:不拿钱就砸死你。龚火龙则对李进行搜身,三人抢得现金约300元及手机两部。

  同日晚,被告人余光华伙同雷华林、袁宋平、查火金商议后,由雷华林、袁宋平在星子县将李焱东驾驶的出租车骗至泽泉乡毛子岭,与骑摩托车先到的被告人余光华和查火金对李焱东进行言语威胁和搜身,抢得现金100余元及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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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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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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