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永,曾用名陈建勇,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黄河行政村陈庄村,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鄄城县旧城镇黄河行政村陈庄村,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郭振兴,曾用名郭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瑞飞,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潘家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庆祖镇派出所,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4年11月1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6年7月29日止。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郭丁军,曾用名郭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滑县大寨乡朱草坡村,捕前暂住东营区北二路丰收村出租平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王耀曾,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利津县陈庄镇中古店一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营区胜利镇废品回收站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利津县陈庄镇派出所,捕前暂住东营区胜利镇出租房。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歧贵,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07)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王瑞飞犯盗窃罪、被告人王耀曾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王瑞飞、王耀曾及王耀曾的辩护人郭歧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共同预谋犯有下列罪行:
1、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24号,由被告人陈建永爬窗入室打开房门,三人将屋内18组(322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用骑至现场的机动三轮车盗走销赃,得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2658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2、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骑一机动三轮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23号,将屋内8组(135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用机动三轮车将暖气片盗走销赃,得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554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高守芳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3、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骑一机动三轮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17号,将屋内17组(276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用机动三轮车将暖气片盗走销赃,得款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0664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王瑞飞共同预谋犯有下列罪行: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郭丁军、王瑞飞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区胜大花园别墅区V5、V10号,由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爬窗入室打开房门,四人将屋内36组(644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永、郭丁军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分二次将所盗暖气片销赃,得款四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25316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韩玉安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王瑞飞、王耀曾犯有下列罪行:
1、2007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王瑞飞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4区119号楼,由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爬窗入室打开房门,三人将该楼1单元101室、2单元101、102室、3单元101室内的28组(330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永、郭振兴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将暖气片盗走销赃至被告人王耀曾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陈建永、郭振兴、王瑞飞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1477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贾志刚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2、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陈建永、郭振兴、王瑞飞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胜东社区锦华4区111号楼,三被告人爬窗入室打开房门,将该楼1单元501、502室、2单元501、502室、3单元101室内的40组(466片)暖气片卸下运至墙外,后由陈建永、郭振兴将一机动三轮车骑至现场,将暖气片盗走销赃至被告人王耀曾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陈建永、郭振兴、王瑞飞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暖气片总计价值20832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证明,证人侯圣秋的证言,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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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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