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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绰号为“救护车”“黄包车” 铁棍将人打成重伤 (2007) 分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1-14 9:57:4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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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 分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袁早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花苑村小组174号。

  诉讼代理人林七香,女,1978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花苑村小组174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早生之妻。全权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袁长根,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花苑村小组174号。

  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何伟,绰号“B婆车”、“120”、“救护车”,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集镇。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正妹,男,1966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集镇。系被告人何伟之父。

  指定辩护人王小文,分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卢小园,绰号“圆圆”,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闹上村民小组。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细牙,男,1960年农历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闹上村民小组。系被告人卢小园之父。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简奇锋,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陈勇,绰号“黄包车”,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陈家村民小组12号。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小平,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陈家村民小组。系被告人陈勇之父。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忠,江西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黄祥,绰号“驼背”,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樟树下村民小组。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文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樟树下村民小组。系被告人黄祥之父。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黄树林、梁富生,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王成,绰号“细牙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马安山村民小组16号。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九生,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马安山村民小组。系被告人王成之父。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钟小平,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黄伟,绰号“伟仙”、“踢达鬼”,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江东村民小组25号。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小红,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江东村民小组。系被告人黄伟之父。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邹文节,江西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邱思鹏,绰号“鹏鹏”,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贯珠坑村民小组19号。200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艳平,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贯珠坑村民小组19号。系被告人邱思鹏之父。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罗增光,江西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忠生,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新余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宜县分公司经理,家住分宜县知青服务公司对面宿舍楼。

  诉讼代理人刘少英,江西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刑诉(200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陈勇、何伟、邱思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早生、袁长根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何伟、卢小园、陈勇、黄祥、王成、黄伟、邱思鹏均未成年,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四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早生的诉讼代理人林七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长根及其诉讼代理人钟力,被告人何伟、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正妹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小文,被告人卢小园、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细牙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简奇锋,被告人陈勇、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小平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忠,被告人黄祥、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文智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黄树林、梁富生,被告人王成、法定代理人王九生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钟小平,被告人黄伟、法定代理人黄小红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邹文节,被告人邱思鹏、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艳平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罗增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忠生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少英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4日晚上7时许,新余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宜县分公司经理黄忠生驾车去分宜县双林集镇办理保险业务,途经双林集镇新农贸市场时,与凤阳乡西茶村民袁雨生等人发生交通纠纷。被告人邱思鹏、陈勇及双林人黄玉敏等人出面和西茶村民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推搡起来,西茶人用矿帽、方木料追赶被告人邱思鹏,被告人邱思鹏、陈勇与黄玉敏离开现场。之后,分宜县公安局双林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黄忠生及袁雨生等西茶村民带至双林分局进行调解,被害人袁早生、袁长根及其他西茶村民在现场看守黄忠生那辆广本小轿车。此时,黄玉敏来到双林镇“快乐城网吧”,纠集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陈勇、何伟、邱思鹏等人,欲去殴打西茶人,并说打架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摆平。商量好之后,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陈勇、何伟、邱思鹏等人携带铁棍窜至双林集镇新农贸市场殴打被害人袁早生、袁长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早生的伤势为重伤甲级,被害人袁长根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邱思鹏主动以电信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陈勇、何伟在新余市火车站广场金豪大酒店409房间一举抓获。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陈勇、何伟、邱思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袁长根的陈述,证人黄忠生、邱思伟、俞小云、袁团云、袁忠亮、袁雨生、袁小建、袁小红、袁会根、李壮牙、占金根、邱红正、周春、袁小勇、胡秋生、卓东梅、李志玉、钟鹏、刘华军、张连连的证言,提取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活体检验鉴定书,身份证明,在逃证明、手机通话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陈勇、何伟、邱思鹏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卢小园、黄祥、王成、黄伟、何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所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邱思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建议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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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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