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德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乾坤,绰号“老鼠”,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德安县宝塔乡梅桥村谢家湾3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字(2007)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乾坤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冷乾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冷乾坤于2006年7月-8月间,采取翻围墙入院、爬窗入室的方式,在刘明香家盗窃四次,共窃得人民币2700元及CECT牌手机一部。指控证据有:失主刘明香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等。
被告人冷乾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6年7-8月间,被告人冷乾坤采取翻围墙入院、爬窗入室的方式,在失主刘明香盗窃三次,盗窃人民币共计2100余元及CECT牌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约十二时许,被告人冷乾坤溜入刘明香家中,趁刘明香及家人熟睡后,将其家一楼客厅沙发上的一条蓝色男式西裤内的6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2006年7月25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冷乾坤溜进刘明香家中,将放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的乳白色女式手提包内900余元人民币及一部CECT牌手机盗走(价值1300元)。
3、2006年8月24日晚十二时许,被告人冷乾坤在刘明香家二楼卧室床头柜上的一女式手提包内盗走人民币600余元。
2007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冷乾坤在德安县城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巡逻队员发现,后被带至刑侦大队进行讯问,被告人冷乾坤主动交待了其预备盗窃及2006年在刘明香家几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失主刘明香的报案笔录、刘明香及其丈夫卢剑锋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指纹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基本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乾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爬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冷乾坤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冷乾坤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能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乾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07年8月30月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5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娟
二 0 0 七 年 八 月 二日
书 记 员 钱 弯 弯
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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