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菊,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原籍山东 省东营市广饶县,住该县。系被害人吕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思恩,男,200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系被害人吕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桂菊,情况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品三,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原籍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该县。系被害人吕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芹,女,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原籍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该县。系被害人吕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闫向阳、苏文军,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加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籍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住该村。200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能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海强,曾用名万小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邱家村,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原籍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邱家村,住该村。200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升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怀仁镇付家庙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籍商河县怀仁镇付家庙村53号,住该村。200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兵,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原籍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529号,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李志明,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告人李兵之父。
法定代理人马庆香,女,1959年12月28日,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告人李兵之母。
诉讼代理人徐学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字(2007)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桂菊、吕思思、吕品三、李桂芹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耀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及苏加强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兵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30日下午,广饶县大王镇西辛村的吕某(男,35岁)打电话给张某某(女,16岁,寿光市卧铺乡北木桥村),让其到东城商贸城胜通旅社拿她的衣服,并要求其陪宿。张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对象李兵(男,15岁,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李兵找到被告人苏加强商量将吕某抓住打一顿,然后再敲诈吕某钱财,晚上9时许,李兵伙同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在胜通旅馆找到吕某,在旅馆内四人对吕某进行殴打后将其挟持到广利港海闸以东的公路上,吕某下午后趁李兵等人不备跑下广利河,四人下去寻找,没有找到,遂返回东城。同年7月3日,吕某的尸体在广利河内被发现,经法医检验吕某系溺水死亡。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张某某、王春成、谭振英的证言,同案人李兵的供述,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兵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2148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吕思恩、吕品 三、李桂芹)137960.2元,丧葬费9911.5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382767.7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李桂菊、吕思恩、吕品三、李桂芹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法庭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兵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苏加强辩称:没有向被害人提出索要钱财,在被害人逃离后,几人曾下去寻找过,因此没有耽误救助时间。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愿意赔偿,但现无能力。
被告人苏加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实属意外,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亦系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海强提出:几人曾下去寻找过被害人,因此没有耽误救助时间。对民事部分提出:愿意进行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
被告人周升强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山东寿光市羊口镇北木桥村张某某(女,16岁)与被害人吕某(广饶县大王镇西辛村人,36岁)相识,并时常保持了联系。同年6月30日下午,吕某与张某某电话联系,称让张前往东城商贸城胜通旅社拿其留在此处的衣服,并要求其陪宿。张某某将此事告知其相恋的朋友李兵(男,15岁,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李兵便找到被告人苏加强商量对吕某实施殴打,同时向吕某索要钱财,后被告人苏加强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万海强,万又联系了被告人周升强。当晚9时左右,被告人苏加强、万海强、周升强及同案人李兵在胜通旅馆内将欲对张某某实施不轨行为的被害人吕某殴打后,搭乘出租车挟持至广利港海闸以东的公路上,停车后,被害人吕某趁李兵等人不备跑下广利河,四人下去寻找,未找到,遂返回东城。同年7月3日,吕某的尸体在广利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吕某系溺水死亡。
另查,被害人吕某出生于1970年3月4日,死亡时年满36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按二十年计算,其死亡补偿费应为214896元;其父吕品三出生于1944年9月1日,发案时年满61周岁,系城镇户口,其母李桂芹出生于1945年6月6日,发案时年满61周岁,系城镇户口,二人育有子吕某、女吕静,被扶养人吕品三、李桂芹生活费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均以19年为标准计算,均为70844.35元;其子吕思恩出生于2000年4月27日,发案时年满6周岁,系城镇户口,以12年为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447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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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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