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潘家琪不是移土培肥工程的资金管理者,他是技术负责人,不是财务负责人,因此,被告人潘家琪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给该工程付款,也没有要求财务人员给该工程付款。被告人潘家琪没有直接主管、经手、管理移土培肥工程资金,也就缺乏刑法关于贪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6、县水保局局长谭琼、沿渡河镇政府领导钱才东和朱昌洪分别以“验收费”名义给被告人潘家琪人民币5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属实,但被告人潘家琪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7、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家琪收受向传翠一块宅基地并转让给谭学宇获款76600元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以谭学宇交给潘家琪的76600元作为指控被告人潘家琪受贿金额不合法、也是不公正的。
8、被告人潘家琪收受孔凡新、唐敏权现金人民币10000元曾经有拒收和退还的行为,是碍于情面不得已才收下。
9、被告人潘家琪送给陈文虎、高文兴、谭绍孟、高文兴送的钱应属人情往来;给谭文豪5000元和给汪大庆5000元都是在他们为李升伟与潘家琪之间的纠纷做了调解工作后给的,不存在为谋取利益问题。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2006年7月初,被告人潘家琪参加巴东县移土培肥工作启动会回家后,将此信息告诉给妻子谭红,并商量向程昌友借用“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建筑资质承建移土培肥工程,被告人潘家琪及其妻谭红二人考虑到与本县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副镇长谭文豪熟悉,商定在该镇搞一段移土培肥工程。同月7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谭红二人在本县信陵镇沿江大道“保险宾馆”找到陈文虎将其想法告诉了陈文虎,陈文虎告诉他们先准备相关资料报名,待政府集体研究后再定,后被告人潘家琪、谭红借用“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报名。巴东县东壤口镇政府在决定承建移土培肥施工队伍时,将其纳入并确定至该镇旧县坪村为其工程地点。2006年7月15日被告人潘家琪、谭红请程昌友出面以“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巴东县东壤口镇政府签订了巴东县旧县坪移土培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取土方量每立方米61.93元计算。合同签定后,被告人潘家琪聘用其外侄高先洪和谭红的远房亲戚吴平为该工程现场管理员,并在施工过程中授意吴平制作虚假的“施工日记”。2006年9月中旬,该移土培肥工程结束,巴东县东壤口镇政府对被告人潘家琪以“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该移土培肥工程的取土及覆土方量实地进行了验收,验收取土方量为21113.29立方米,覆土方量为24223立方米,初验时,验收小组副组长吴春笋发现取土方量与覆土方量不一致,即给被告人潘家琪请示,被告人潘家琪一方面答复吴春笋说:“取土区的方量只是一个过程参数,按覆土区验收面积的方量反推取土区的方量,要符合逻辑,取土区的面积和方量要搞准确”。另一方面便利用其担任县移土培肥中心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主任、专家验收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检查资料为名,将政府的自验资料从本县东壤口国土所拿回,并指使吴平填写空白取土面积自验确认表、面积确认表,增加取土方量3166.34立方米,后被告人潘家琪将已更改的资料交还给了本县东壤口国土所。巴东县东壤口人民政府将取土及覆土方量均确认为24223立方米,巴东县东壤口人民政府将确定的该取土及覆土方量报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接受初验。县级初验时以取土24223立方米、覆土23593立方米验收并通过州级终验。被告人潘家琪在该工程施工结束后与其运土司机李升伟结算运费的工程量为11250立方米,被告人潘家琪虚报工程量12973立方米,折算工程款803417.89元。该工程因虚增工程量增加覆土区的青苗补偿费1132.80元、增加覆土区农民工工资194624.46元、多缴纳税款48767.48元,被告人潘家琪贪污公款558893.15元。因工程款尚未拨齐,只拨付约70%工程款计币942019.20元,被告人潘家琪实际贪污公款245191.18元,余款313701.97元贪污未遂。
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举报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巴东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巴东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证实被告人潘家琪系巴东县国有土地管理所干部。
3、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巴国土资发[2004]51号文件”,证实2004年11月11日被告人潘家琪被任命为巴东县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职务的事实。
4、三峡库区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管理中心巴移土发[2006]01号文件,2006年7月15日被告人潘家琪被任命为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部主任;巴东县人民政府巴政办发[2006]107号文件,2006年11月2日被告人潘家琪被任命为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一期)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组组长。验收专家组负责对实施的移土培肥工程逐块逐项实地检查验收,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查,提交县移土培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峡库区巴东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领导小组巴移土小组发[2006]02号文件,证实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潘家琪被三峡库区巴东县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领导小组任命为取土区验收小组组长的情况。
5、“[2006]3号会议纪要”、“东壤口镇旧县坪村移土培肥工程”合同,证实巴东县东壤口政府确定“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东壤口镇一期移土培肥工程的施工队之一;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东县东壤口人民政府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按取土每立方米61.93元计算工程价款。由甲方(政府)对施工中的有关情况负责记录、签证,乙方向甲方每周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修建施工便道涉及占用农户的土地、山林、青苗等补偿费用和施工便道修建费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等。
6、三峡库区巴东县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实施方案;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检查验收办法;三峡库区巴东县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以上制度规定了“移土培肥”工程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移土培肥”工程每立方米的直接工程费为61.93元等政策规定。
7、巴东县东壤口镇移土培肥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巴东县东壤口镇移土培肥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8、提取笔录,从邬玉明手中提取2006年8月6日所签“移土培肥机械挖运合同”,证实被告人潘家琪委托的现场施工员高先洪与运土司机李升伟签定了挖运合同,车运费为18.5元/立方米。
9、高先洪经手填写的运土收据原件112份,汪大庆的运土“白条记载”一份及“东壤口镇旧县坪村一组移土培肥情况统计表取土部分”二份,杨卜国记载的“取土记录”两页,以上三人零星的记载了运土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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