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恩施自治州巴东长江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复印的相关帐目及资料,证实给兴盛公司水果批发市场补偿的有关情况。以及关于兴盛公司水果批发市场补偿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证实被告人潘家琪对兴盛公司水果批发市场补偿进行了初审的情况。
5、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现场勘查意见”栏内有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潘家琪的署名,证实被告人潘家琪对该宗土地具有审批的权限。
6、从恩施自治州巴东长江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复印的恩施州政办发[1999]59号文件《关于成立巴东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证实1999年5月11日巴东县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成立,时任土管局局长税成才为该指挥部成员;巴桥司[2000]06号文件《关于任东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被告人潘家琪于2000年9月2日被任命为该协调发展部副主任;巴桥司[2000]06号文件《关于调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证实2002年11月28日将协调发展部、物资供应部归并办公室的情况。
7、巴东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巴新城建函(1995)01号“关于设置内部机构的通知”复印件、被告人潘家琪的“职工调动工资转移证”,证实被告人潘家琪于1995年3月调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征地安置科。《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巴东县国有土地管理所的登记证及法人证书复印件、证实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及巴东县国有土地管理所的职能的情况。
8、从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复印的“巴东县信陵镇供销社”给“巴东县金磊建筑公司第三工程队”转让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转让、登记等手续以及财务上收取相关费用的资料,证明孔凡新、唐敏权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被告人潘家琪负责经手办理的。
9、从巴东县建设管理局复印的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财务账据,证实唐敏权1998年4月23日在财务上缴纳补偿费2736.00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向远谦的证言证实,其1993年被抽调到沿江大道工程指挥部征安科任副科长,1995年被抽到新建委征安科任副科长、科长,同期被抽调的有被告人潘家琪。被告人潘家琪在管委会的具体工作是负责征地的土地丈量、经济林木的清点、汇总算帐等事务。
2、证人税成才的证言证实,新建委成立时,被告人潘家琪被抽到新建委征安科工作,征安科的具体职责是负责新城区的征地安置工作;巴东长江大桥指挥部成立后,被告人潘家琪被抽调到大桥指挥部负责征地安置协调工作直到该项工程结束后回国土所工作。
3、证人王永柱的证言证实,新建委下设有征安科,征安科工作人员中有潘家琪,潘家琪具体负责土地征用、转让、划拨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实际是代土管局行使其相应的职能。
4、证人谭琼的证言证实,水保工程服务队在实施罗坪移土培肥工程时,被告人潘家琪几次到现场检查讲进度缓慢,并与政府协商要增加新的班子,以及2006年10月谭琼出面从工程队拿出5000元钱送给潘家琪的经过。
5、证人朱昌红的证言证实,在移土培肥工程验收时,以给“验收费”的名义,给被告人潘家琪送了10000元钱的情况。
6、证人钱才东的证言,在移土培肥工程验收时,以给“验收费”的名义,给潘家琪送10000元钱的情况。
7、证人荣培祥的证言证实,朱昌红借20000元移土培肥资金的情况。
8、证人邬开举的证言证实,在沿渡河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会上,被告人潘家琪向书记钱才东提出要点“验收费”,以及验收组的人员在沿渡河镇接受“验收费”的情况。
9、证人周斌的证言证实,到沿渡河去验收的路上,被告人潘家琪提出要找钱才东要点“验收费”的情况。
10、证人陈光典的证言证实,供销社将白土坡的一块地皮转让给唐敏全和孔凡新,陈光典将转让的审批手续办好后,让其二人自己找被告人潘家琪交土地过户费用的情况。
11、证人唐敏权的证言证实,在1998年的时候,与孔凡新从供销社买了一块地基,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和唐敏权一起给被告人潘家琪送过10000元钱的情况。
12、证人孔凡新的证言证实,在1998年的时候,与唐敏权从供销社买了一块地基,为了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和唐敏权一起给被告人潘家琪送过10000元钱的情况。
13、证人陈德建的证言证实,经手办理信陵镇供销社给金磊公司第三工程队(唐敏全)转让地基时,转让手续是陈德建经手办理的,被告人潘家琪被抽调到新建委,在征地、审批的时候代表土管局履行职责。
14、证人谭学宇的证言证实,谭学宇为买地基给被告人潘家琪现金76600元,在被告人潘家琪、向传翠母子及本人三方到场,以妻子朱永艳的名义与向传翠签定协议的事实。
15、证人向传翠的证言证实,潘家琪找向传翠索要地基的事实。
16、证人谭琴的证言证实,在大桥公司领补偿款时,领条上写的601396.61元,实际只拿了20000元钱,其余的因为欠别人的钱被他们直接从大桥公司领了,听母亲向传翠讲,被告人潘家琪帮忙在大桥公司结过一笔钱。
17、证人杜建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潘家琪在“巴东县兴盛建筑工程公司”划拨国有土地使用的过程中作用不明显,他真正能起作用的是原大桥占地的实物指标调查确认及补偿的情况。
18、证人谭正中的证言证实,大桥建设用地要征用谭清之的“兴盛公司水果批发市场”,当时成立了清理补偿小组,由被告人潘家琪牵头。
19、被告人潘家琪的供述。
三、行贿
被告人潘家琪在承建本县东壤口镇旧县坪村移土培肥工程中和该工程结束后,为达到虚报工程方量、骗取国家资金的目的,先后给本县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副镇长谭文豪、镇驻旧县坪村干部汪大庆、镇土管所所长高文兴、各行贿人民币5000元、6000元、5000元、2000元,共计行贿人民币1800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8、9月份的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为了得到本县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的关照,即先通过电话与本县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联系,后赶到本县信陵镇沿江大道“保险宾馆”以其女儿考上大学为名给陈文虎行贿人民币5000元。
2、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与谭红给本县东壤口镇分管移土培肥工作的谭文豪打电话,将其邀到被告人潘家琪家里,为感谢工程顺利进场给谭文豪行贿人民币1000元。移土培肥工程结束后,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到谭文豪家里,感谢谭文豪在其在移土培肥工程中的关照,又给谭文豪行贿人民币5000元。
3、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将现金5000元带到本县东壤口镇驻旧县坪村干部汪大庆家,为感谢其在移土培肥工程中的关照,以辞年为名给其行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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