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巴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家琪,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巴东县国有土地管理所干部,曾被抽调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部主 任,巴东县移土培肥工程验收专家组组长,恩施自治州巴东长江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协调发展部副主任,巴东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安置科办事员。住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朝阳路85号“红琪宾馆”。因本案于200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28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继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昌鹤,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家琪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蔡辉、书记员王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家琪及其辩护人向继平、黎昌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贪污
二00六年七月初,被告人潘家琪参加移土培肥工作启动会回家后,将此信息告诉给妻子谭红,并商量向程昌友借用“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建筑资质承建移土培肥工程,潘家琪、谭红二人考虑到与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副镇长谭文豪熟悉,商定在东壤口镇搞一段移土培肥工程。即在七月的一天,潘家琪、谭红二人在信陵镇沿江大道“保险宾馆”找到陈文虎将其想法告诉了陈文虎,陈文虎告诉他们先准备相关资料报名,待政府集体研究后再定,后潘家琪、谭红借用“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报名。东壤口镇政府在决定承建移土培肥施工队伍时,将其纳入并确定旧县坪村为其工程地点。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潘家琪、谭红请程昌友出面以“巴东县炎黄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巴东县东壤口镇政府签订了旧县坪移土培肥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潘家琪聘用其外侄高先洪和谭红的远房亲戚吴平为该工程现场管理员,并在施工过程中授意吴平制作虚假的“施工日记”。在初验时,验收小组副组长吴春笋发现取土面积与覆土面积不相符即给被告人潘家琪请示,被告人潘家琪一方面答复吴春笋说:“取土区的方量只是一个过程参数,按覆土区验收面积的方量反推取土区的方量,要符合逻辑,取土区的面积和方量要搞准确”。另一方面便利用其县移土培肥中心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主任、专家验收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已交的初验资料从东壤口国土所拿回,并指导吴平填写空白取土面积自验确认表、面积确认表、中间计量表一套,即3166.34立方米。结果将实际取、覆土11250立方米虚报为24223立方米通过乡镇自验。县级初验时以取土24223立方米、覆土23593立方米验收并通过州级终验,虚报取土量12973立方米,折算工程价款803417.89元,该工程因虚增工程量增加覆土区的青苗补偿费1132.80元、增加覆土区农民工工资194624.46元、多缴纳税款48767.48元,被告人潘家琪贪污公款558893.15元。因工程款尚未拨齐,只拨付约70%工程款计币942019.20元,实际贪污公款245191.18元,余款313701.97元贪污未遂。
二、受贿
一九九八年至二00六年,被告人潘家琪在任巴东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安置科办事员,国有土地管理所办事员,恩施自治州巴东县长江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巴东县长江大桥建设开发管理处)协调发展部副主任,县移土培肥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部主任,验收专家组组长期间,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1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二00六年九至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在本县沿渡河镇罗坪村移土培肥工地检查时讲:“进度这么慢,为按时完成任务要把工程分开,再加一个队伍。”当时在该村承建此工程的谭某,担心被告人潘家琪将工程量减少后给其他施工队伍承建,即事先与被告人潘家琪电话联系后,在本县西壤坡朝阳路85号“红琪宾馆”潘家琪家里,给潘家琪送现金5000元,潘家琪予以收受。
2、二00六年十至十一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在本县沿渡河镇组织移土培肥工程验收,通过算帐要减少六十多亩覆土面积,后减少了十几亩,在此过程中,时任该镇常务副镇长钱某与副镇长兼移土培肥工程办公室主任朱某商量后,以“验收费”的名义在钱某的办公室由朱某给被告人潘家琪现金10000元,被告人潘家琪予以收受。
3、二00一年至二00二年,被告人潘家琪在恩施自治州巴东县长江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巴东长江大桥建设开发管理处)任协调发展部副主任时,为向传翠领取补偿款及办理“兴盛公司水果批发市场”土地被大桥建设征用补偿、返还市场用地手续时,向其索要131.71平方米宅基地后以76600元转让给谭学宇,谭学宇付款时被告人潘家琪在外出差便电话与谭红联系,由谭红于2002年7月7日经办,将谭学宇所交的地基款76600元以转帐付款的方式转入谭红的帐户中。
4、一九九八年被告人潘家琪在新城建设管委会征地安置科工作期间的一天,因孔凡新、唐敏权二人欲合伙建房,遂以“巴东县金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施工队”的名义从本县信陵镇供销社转让该单位在白土坡的闲置地,为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求得被告人潘家琪的关照,孔、唐二人各出现金5000元到本县信陵镇黄土坡小区原土地管理局宿舍被告人潘家琪家中给潘送现金10000元,后被告人潘家琪与谭红欲将此款退还给孔、唐二人未果,潘、谭二人将此款收受后用作家庭开支。
三、行贿
被告人潘家琪在承建本县东壤口镇旧县坪村移土培肥工程中和该工程结束后,为达到虚报工程方量、骗取国家资金的目的,与其妻子谭红(另案处理)共谋,先后给本县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副镇长谭文豪、镇驻旧县坪村干部汪大庆、镇土管所所长高文兴、镇移民办主任谭绍孟各行贿人民币5000元、6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共计行贿人民币1900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二00六年八、九月份的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与谭红先通过电话与本县东壤口镇党委书记陈文虎联系,后赶到本县信陵镇沿江大道“保险宾馆”以其女儿考上大学为名给其行贿人民币5000元。
2、二00六年八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与谭红给本县东壤口镇副镇长、分管移土培肥工作的领导谭文豪打电话,将其邀到家里,为感谢工程顺利进场给其行贿人民币1000元。该移土培肥工程结束后,二00七年元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家琪与谭红到谭文豪家里,感谢谭文豪在此工程中的关照,给其行贿人民币5000元,两次共计行贿人民币6000元。
此文章共有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贪污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