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国品的辩护人黄平、严奉祥除同意被告人胡国品本人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从被告人胡国品先后退回当事人的礼金27万元以及在潘家琪案发前就上交单位及县纪委礼金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胡国品从2003年3月起至潘家琪案发前退回所收受当事人的礼金或上交有关部门礼金的行为是持续的,不仅仅是潘家琪案发后才有退还礼金的行为。同时,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国品在潘家琪贪污、受贿等案发被抓获后受到震慑,为掩饰犯罪,才将收受程昌友现金30000元、邬开军现金30000元退还,潘家琪案发与胡国品的受贿案没有必然的联系。另外被告人胡国品收受他人财物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退交所受赃款,其受贿数额较小,后果轻微,请求对被告人胡国品从轻处罚。为支持其辩护理由,辩护人出示了龙祈刚、马光明的证言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2003年3月11日收取被告人胡国品其他收入5000元的票据1份,2004的3月3日收取被告人胡国品其他收入1000元的票据1份,2003年3月20日巴东县纪委收取被告人胡国品上交礼金5000元的收据1份及其他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胡国品持续性退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胡国品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国品于2001年12月29日被巴东县人大常委会以巴常发(2001)10号文件任命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05年4月30日巴东县人民政府以巴政任(2005)5号文件任命为巴东县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2006年12月30日恩施州土资干(2006)6号文件,免去被告人胡国品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证实被告人胡国品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巴东县人大常委会巴常发(2001)10号文件、巴东县人民政府巴政任(2005)5号文件、恩土资干(2006)6号文件、巴东县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卡,证实被告人胡国品的身份、职务任免的变动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胡国品出生于1956年3月24日等身份情况。
2、被告人胡国品受贿的事实:
(一)2005年至2007年初,被告人胡国品先后4次收受承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京援综合楼”工程及在巴东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非法转包龙船河库岸防治工程的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程昌友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
(1)2005年12月,被告人胡国品在与修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京援综合楼”的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程昌友等人到宜昌考察该楼装饰材料之时,在宜昌一宾馆房间内收受程昌友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程昌友的证言证实:2005年底,大约在11月至12月份期间,胡国品和向仕伟到宜昌开一个地灾方面的会,国土局管修建的谭正军叫我和他借这个机会到宜昌考察“京援综合楼”的厨房抽油烟道及欧式窗套材料,在宾馆内胡国品说这次专家来宜昌了,随身带的钱可能不够用,我趁其他人下楼而胡国品上厕所之机,将我随身带的一个信封内装的5000元现金,放在了胡国品的包里,票面都是当百元的。
②、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5年底,大约在10至12月份,具体月份记不清了,当时我到宜昌开一个地灾工作会议,同时我局修建班子的谭正平、田大兴与建筑老板程昌友等人一起到宜昌考察房屋建筑材料,当时向仕伟好象也去了的。这次我随身没带多少钱,在我们住的宜昌一家宾馆内,程昌友事先给我包里放了5000元现金,当时我没发现,然后程昌友给我打电话说,给我5000元钱在外面零用,感谢我对他建房的支持。我推辞了一番,因当时我身上缺钱用,便将钱收下了。这笔钱在平时打牌、斗地主、购物等零散开支用了。
③、出差报帐记录,证实胡国品等人于2005年12月份在宜昌参加地灾工作会议的情况。
(2)2005年底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程昌友找其拨付“京援综合楼”工程款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程昌友贿赂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程昌友的证言证实: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快到下班的时候,我到胡国品的办公室找他拨“京援综合楼”工程款,给胡国品送了5000元现金,这5000元现金是用红包包着的,票面是100元的。
②、书证:国土局京援综合楼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报告等相关资料;炎黄建筑公司与国土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国土局京援综合楼商务标相关资料,用以证实程昌友投标及中标修建国土局京援综合楼的事实。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5阴历年底前,程昌友到我办公室找我拨京援综合楼的修建款时,给我送5000元现金。
(3)2006年10月,被告人胡国品同程昌友在巴东县信陵镇西一路一家餐馆共进晚餐后,程昌友开车送被告人胡国品回家,为感谢被告人胡国品在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中对其关照,给被告人胡国品送现金10000元,被告人胡国品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程昌友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至11月的一天,我与刘美静(政府小车司机)和胡国品在西一路旅游局对面一家餐馆吃饭,是我开车接的胡国品,我趁胡国品下车后锁车门之机,往胡国品放在车上的黑色包里放了10000元现金。饭后,我开车送胡国品回家,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给胡国品打电话说,我给他包里放了10000元钱,感谢他在龙船河库岸防治工程中对我的关照。我送这10000元现金,是在我转包的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停工整改恢复之后,在2006年9月份的时候,因我们龙船河库岸工程质量在验收过程中未达到优良而只达到合格,地灾中心决定对我们龙船河库岸防治工程停工整改一个月并处罚款30000元,对现场施工监理处罚款10000元。业主现场代表扣发一个月工资并留用察看一个月,胡国品说工程整改验收达优良后罚款再退还。
②、书证:湖北省鄂东南基础工程公司承建的巴东县龙船河库岸塌岸防治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巴东龙船河防治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实鄂东南基础工程公司将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昌友承建的事实。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6年10月的一天,程昌友约我到西一路一家餐馆吃饭,当时程昌友开他自己的小车到我上班的地灾防治中心去接我,下车吃饭时,我将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公文包留在程昌友的车里,程昌友在后面锁的车,我们一起吃完饭,程昌友又送我回家,然后他便走了。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程昌友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我包里放了10000元钱,感谢我在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中对他的关照。实际在这事之前,也就是在2006年9月底,因程昌友他们承建的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出现诸多质量问题,我们地灾中心决定对其停工整改。当时程昌友打电话说在我包里放了10000元钱,我打开包才发现里面放的一扎百元票面共计10000元的现金。我在电话里对他说:“这样搞不行,钱我要退给你”。这笔钱后来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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