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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国品受贿案 (2007)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14 16:43:3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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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7年阴历正月初十左右,程昌友以拜年为由在巴东县信陵镇中环路县邮政局大院内给被告人胡国品送现金2000元,由被告人胡国品的妻子郭宏玲经手收下,被告人胡国品事后知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陈昌友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正月初十左右,我过春节后回到巴东,给胡国品的妻子郭宏玲打电话联系胡国品在哪里,我想去给他们拜个年,郭宏玲在电话里说他们不在家,在邮政局院子里,我到邮政局院子里找到郭宏玲,说过完年刚从老家回来,给胡局长和您拜个晚年,给2000元意思一下,胡国品的妻子郭宏玲说别这么客气,也没有多推辞就收下了。

  ②、证人郭宏玲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期间,阴历年的正月十五之前,具体时间记不准确了,我洗面后在回家的路上接到程昌友的电话,他说刚从四川老家过完年回巴东来,从四川带了点特产牛肉干,我说我洗面后刚出来正在三路连接道处,不一会程昌友就开车在后面来了,叫我上他的车一块去我儿子胡杰家,在邮政局院子里他先给了我一盒牛肉干,尔后他又拿出一个红包对我说:“我回老家过春节刚回来,给你和胡局长拜个晚年,给2000元表示一下心意。”我当时对他说别这么客气,推辞一番也就收下了。事后我对胡国品说程昌友来给我们拜年送了2000元钱。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7年春节,程昌友给我拜年送现金2000元,当时钱给在我妻子郭宏玲手里,事后她告诉了我这件事。

  2007年3月底,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潘家琪贪污、受贿等案发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受到震慑,惟恐其受贿罪行败露,为掩饰犯罪,逃避罪责,让儿子胡杰将程昌友约到巴东县邮政局宿舍其家中,退还给程昌友受贿款3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陈昌友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3月中下旬,阴历正月底2月初的一天,胡国品的儿子胡杰给我打电话后在洗发店找到了我,说他父亲找我有事,叫他来找我,胡杰给胡国品打通电话后让我和胡国品说话,在电话里胡国品说他找我有事,叫我到胡杰家去等他,这样我就在胡杰走后几分钟也就到胡杰家中去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胡国品也就到胡杰家来了,他把我叫到胡杰家餐厅里对我说:“上两次你往我包里塞的一个20000元和一个10000元共计30000元,今天退给你,这钱我不能要。”我就对他说:“这钱我是真心实意感谢你的,你怎么不要呢。”推辞一番后我就拿起了这30000元钱回家了。我回家看钱是用粉红色的塑料袋装着的,50的票面有2000元,100元票面的有28000元,共计正好30000元整。这30000元钱我后来打牌输了和零用开支了。

  ②证人胡杰的证言证实:大约是在2007年3月底的一天,我父亲打手机给我叫我回父亲家找我有事,我回到父亲家后他对我说叫我把程昌友找到,他给程昌友打电话打不通。这样我就往程昌友手机上打电话他没接,我又往他家里打电话,当时是程昌友的爱人接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他不在家,也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只说他出去了,并且带的有车,这样我也就开着车到处找他。当我找到西二路,看到程昌友的车停在那里,我就又打电话给他仍未接,我就下车去找,看见他在一家理发店里洗头,我就对他说我父亲找他有事,他问我什么事,我说我也不知道。接着我就给父亲胡国品打电话说我把程昌友找到了,我父亲就叫我把他带到我屋里去,这样我就和程昌友回到我家里,一会儿,我父亲就到我家里来了,我给我父亲和程昌友泡了一杯茶后我就出门走了。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7年3月底,当时我们国土资源局职工潘家琪已被检察院抓了,我被他的犯罪案所震慑,潘家琪和程昌友相互勾结在东壤口旧县坪村移土培肥工程中作案造假的事已经公之于众,我考虑到潘家琪的事和程昌友联系在一起,必然会牵扯出程昌友,而我收了程昌友那么多钱,他一出事又可能牵扯出我,我越想越害怕,同时我又良心发现,觉得收了、用了他送的钱于心不安,我粗略算了一下,我大约收、用了他三万元钱,所以我就决定给他退三万元钱,把和他之间的事了结清楚,以防把自己牵扯出来。于是我就从我在县农行开户的存折上面支取了三万元现金,将程昌友叫到我大儿子胡杰家里,将三万元现金退给了他,我说:“拿你的钱不应该,我大致算了一下,退给你”。程昌友推辞不要,说:“已经给你了,你用就是”。我坚持要退,他见形势不妙就只好说:“那我就先收下”。记得当时找程昌友来时我先给他打电话,他不知何事未接,然后我叫胡杰和他联系,之后才将他叫到胡杰家里退钱的。退的三万元钱是用报纸包着放在一个纸袋子里,退钱时胡杰未在场,他见我们有事就先出去了。

  (二)2005年阴历年底,被告人胡国品利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在为巴东县野三关镇黄连坪村煤矿业主朱正刚办理资源核查及续建矿手续时,在巴东县人民政府宿舍楼大院门口收受朱正刚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朱正刚的证言证实:2003年12月以前,我开矿手续是全的,也是合法的。2005年4、5月份搞资源核查,将原年产一万吨改成三万吨。通过网上查,因资源重叠把采矿许可证吊销了,如果办手续,要在县国土局搞详细说明,我通过县国土局黄股长介绍认识了胡国品局长,找到胡局长,把情况给他讲后,胡局长就叫黄股长给我出了一个意思是资源没有重叠的证明。办这些手续一直到2005年临近春节,我回矿后,将办手续的情况给另外两个股东黄志金、龙寒讲,说国土局的胡局长在为我们煤矿办手续时帮了忙,我便提议,按股份的多少分摊,我拿出2000元,他们两人各拿出1500元,共计5000元由我一起把给胡局长。

  2005年快要过年时的一天天快黑时,我等候在胡局长住的县政府宿舍进门处,看见胡局长来了,我便跟着他进了院子大门,在和他一起走的过程中,我从口袋里拿出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对胡局长说:“胡局长,感谢您帮忙办手续,这5000元钱是我们几个股东的意思”。当时胡局长说,办手续是他们应该办的,钱不能收。我觉得不好意思,又怕别人看见,就将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钱塞进了胡局长上衣的口袋里,转身便走了。

  ②、证人龙寒的证言证实:2005年阴历腊月的一天,朱正刚找我和黄治金商量,为感谢县国土局胡国品局长帮忙办理煤矿资源重叠后的手续,朱正刚提议我们三个股东按股份多少,给胡国品局长以辞年的名义送5000元钱,我和黄治金同意,这样,朱正刚出资2000元,我和黄治金各出资1500元,由朱正刚到县里去送给胡局长,具体朱正刚怎么送的,我不清楚。

  朱正刚把钱送给胡国品后回煤矿给我们讲,钱已经送给胡国品了,送钱的细节他没给我讲,我也没问。

  ③、证人黄治金的证言证实:2005年阴历腊月的一天,朱总(朱正刚)找我与龙寒商量,说煤矿因资源重叠的事,需要县国土局出具证明在省国土资源厅去说明,胡国品局长帮了忙,为感谢他,朱总提议按股份多少,我和龙寒各拿1500元,朱总拿2000元,我和龙寒同意,把钱一起把给朱总由朱总到县里给胡局长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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