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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国品受贿案 (2007)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14 16:43:3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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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总把钱送给胡局长后回到煤矿给我们讲,那天送钱朱总没进胡局长的家,是在院子外等的胡局长,胡局长晚上回家,路过院子门口时,朱总就与胡局长一起进院子,在院子里把5000元钱把给胡局长,胡局长不要,朱总说感到尴尬,就将钱塞进胡局长的衣服口袋里,转身就走了。

  ④、书证:关于巴东县黄连坪村煤矿矿区范围的情况说明1份;巴东县商务局关于启动续建矿和停建矿工作的情况汇报1份;恩施州经煤[2005]20号文件;关于同意全州18对续建矿井进入基建程序的通知1份;巴商务发[2005]47号文件;县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关于续建煤矿等矿井进入基建程序的通知1份;巴政文[2001]89号文件,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续建工程的请示1份;黄连坪村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1份、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各1份,证实黄连坪村煤矿办理煤矿续建手续的情况。

  ⑤、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5年底,临近过年的时候,巴东县物价局宋发宣的弟弟朱正刚在古楼开煤矿,想办理续建矿手续请我帮忙,在县政府宿舍院子里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说是在县里研究他这个矿是否上报时请我帮忙。他给我送的5000元钱当时是用信封装着的,在院子门口碰到他,进院子下斜坡的时候,他将钱塞进我衣服口袋里,说感谢我对他办矿的支持,这5000元钱我在办公桌抽屉里放了几个月,本意是他的煤矿手续难以办成,想把他的钱退给他,但后来手头缺钱用,就随手又零散花掉了,最终未能退给他。

  (三)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国品利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帮助巴东县恒达电器公司老板吴宗凤办理位于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与县城建局公共厕所联营项目(现“音乐之声”酒吧)房建地基的相关手续时,收受吴宗凤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吴宗凤的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因修建“音乐之声”酒吧需要在国土局办理相关地基手续,我找到胡国品,请他帮忙从速办理有关手续,在胡国品办公室给他给了2000元钱,是用红包包着给他的,他推辞了一下也就收下了。地基手续办好以后,我到胡国品的办公室找到了他,说地基手续办好了,为感谢胡局长帮忙办手续,这样我就把一个红包放在他办公桌上,红包里装着2000元钱,他推辞一番收下了,我也就走了。后来,我收到一张邮局的汇款单,才知道他把这2000元退回给我了。

  ②、书证:巴东县恒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沱小区北京大道北侧用地审批手续共23份,证实恒达电器公司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事实。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6年下半年,恒达家电公司经理吴宗凤在办理北京大道“京信友谊中学”旁边与县城建局合伙建房的这处地基手续时,请我帮忙从速办理,在我办公室给我送2000元现金,我收下这2000元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其地基手续办好后,吴宗凤又跑到我办公室给我送2000元现金表示感谢,我推辞不要,当时未推脱,事后请本局办公室主任赵德周从县邮政局将此现金2000元给吴宗凤退回,实得2000元。

  (四)2006年腊月、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信陵镇移民宾馆客房内收受来巴东检查本单位所承包营盘包(史家坡)滑坡治理项目三标段工程的湖北省地建集团业务部门经理王爱平贿赂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王爱平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初(2006年阴历腊月),我作为湖北地建集团地质灾害分公司的经理去视察巴东县史家坡滑坡治理三标段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这个标段是我们单位中的标,当时考虑到我们单位在那施工,而施工现场协调、工程款划拨等都要胡国品的关照,加之我们还想通过胡国品帮忙在巴东继续承包工程项目,因此,我就给胡国品送了3000元现金。这3000元现金是在我住的移民宾馆送给他的,当时是在晚上,我打电话把胡国品约到我住的移民宾馆后,我就对他说我们单位在巴东施工得到了他不少的关照,以后还要麻烦他继续关照,并对他说还想在巴东搞点地灾项目工程,希望能得到他的关照,加之马上要过春节提前给他拜个年,这样我就送给他3000元钱。这3000元钱当时是用信封装着的,票面都是当百元的,他当时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②、书证:湖北省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东县营盘包(史家坡)滑坡防治工程(三标段)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53份,用以证实该公司在巴东县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承建工程的事实。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在2006年腊月、2007年春节前,王爱平在巴东移民宾馆客房内以拜年为名送给我3000元现金,我收下此笔钱后平时零用了。

  (五)2006年3月,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信陵镇“丹阳民俗村”客房内收受准备在巴东县投标承包地灾防治工程的北京中铁总公司项目经理杨兴国贿赂现金10000元,2006年5月该公司得以中标白岩沟桥西滑坡治理项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杨兴国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份李涛、江发勇、邓国新一行四人专程到巴东察看刚投标的史家坡滑坡治理项目,我们住在西壤坡一家宾馆,好像是“丹阳民俗村”,我约胡国品在我住宿的宾馆房间里见了面,和他谈了投标工程的事,并谈了还想投标白土坡白岩沟滑坡治理项目,请他从中予以关照,然后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现金送给了胡国品,钱是用一个信封装起的,胡国品略作推辞就收下了。

  ②、书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承建的巴东县白岩沟桥西滑坡防治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共69份,证实该公司在巴东县库区地灾防治中心承包白岩沟桥西滑坡防治工程的事实。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6年3月份,北京中铁总公司项目经理杨兴国在他所住宾馆“丹阳民俗村”一客房内送给我10000元现金,上次说是在移民宾馆,经仔细回忆,准确地点是在“丹阳民俗村”。杨兴国原先在巴东二期地灾项目中搞了黄土坡滑坡治理工程,我和他从那时起相识,所以这次杨兴国来巴东后,专门打电话把我约到他住宿的“丹阳民俗村”客房,对我说他想在我手里搞点工程,请我从中予以关照,然后拿出一个装钱的信封塞给我,说是给我拜个晚年,我推辞不要,他就将钱塞进我随身带的手提公文包里,我就只好收下了。过后我回家从公文包里拿出装钱的信封清点,金额10000元,都是百元票面的,这10000元钱也是混杂在我其它收入中一起使用的,没有单独存取。

  (六)2006年10月和腊月,被告人胡国品先后两次收受湖北省襄樊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承包巴东县苦家岭滑坡治理工程的项目经理陈刚华现金10000元;2007年正月初上班后,被告人胡国品委托巴东县地灾中心出纳邓慧蓉将其中5000元退给了陈刚华,被告人胡国品实际收受陈刚华贿赂的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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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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